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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方式:0879-2837188
注册时间:2012-06-06
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6号圣安迪酒店7幢4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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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08民申48号         判决日期:2019-08-28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虎、季江连、梅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8)云08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理由如下:1、结算单据约定的付款时间条件未成就。杨虎提供的结算单据中明确“以上工程款在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给杨虎”,即该结算单是双方达成的附条件的诺成性合同。现涉案工程尚有一户未验收交付业主方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多数还在进行维修中,系未验收合格工程。工程未验收合格,杨虎尚不具备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原审判决支持杨虎的诉讼请求,属判决不当;2、原审判决对已支付杨虎及由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计算有误,即杨虎应得工程款571258元认定有误。(1)借支的款项906612元未计算在季江连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范围。(2)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季江连支付杨虎欠农民工工资数额有误。杨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303696元,前期支付5000元,工资支付册统计支付262454元,总计垫付267454元,未支付36242元。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应在杨虎起诉的工程款范围内扣除,未支付的款项应由杨虎在起诉所得的工程款中支付;3、杨虎擅自向业主收取的自筹资金应在起诉金额中扣除。本案工程款应由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业主结算,杨虎无权擅自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但杨虎未经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私自收取李根华4965元、三洛益1500元、友四才1460元,合计7925元,该款项应在杨虎主张工程款范围内扣除;4、原审判决对100000元工程保证金的证据认证和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收条系复印件一份。因杨虎未提交原件,故本院不予确认,但判决书却作出矛盾的认定。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项判决结果未查清如下事实:其一、收条系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其真实性,收条中的收款人梅介未到庭,100000元大额的款项亦没有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证明已经实际交付;其二、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要求交纳工程保证金;其三、收条中载明:“收到杨虎将来倚象镇踏清河村大罗田修建保证金”,与本案工程大独田工程无关。上述100000元不应被认定。综上,杨虎主张的工程款应在1607912元工程价款的基础上,扣除季江连已支付的906612元、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267454元和杨虎擅自向业主收取的7925元,工程保证金100000元不应当被认定。故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8)云08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和驳回杨虎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国权 审判员邹春林 审判员雷斯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梦媛 书记员杨晓青
判决日期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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