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481民催6号
判决日期:2019-08-27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17日发出公告,于2019年6月26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5886343,金额为70000元;出票行为中信银行嘉兴海宁支行;收款人为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3日;凭票付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姚建明
审判员陈豪东
审判员李贞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晓莲
书记员朱慧
判决日期
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