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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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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英、于松平、李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1121执138号         判决日期:2019-08-19         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松平与被执行人李超、左春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桂11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超、左春英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松平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超、左春英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林权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超工商银行帐户有5000元,法院已依法扣划,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15000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终结昭平县人民法院(2019)桂1121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莫雄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仁华 书记员周文兰
判决日期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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