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与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张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182民初2889号
判决日期:2019-08-14
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浩淼公司)诉被告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起公司)、张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其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起公司、张立文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浩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车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定《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三辆消防车,合同金额为17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生产了该三辆消防车,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和提车。2018年3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抚起公司提取了其中二辆消防车。《协议书》约定抚起公司应于2018年6月19日前付清已提取的二辆消防车的剩余车款45万元。逾期除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外,还应每日按逾期还款本息合计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张立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0月11日,原告与抚起公司签订《变更〈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抚起公司弃购尚未提取的第三辆消防车。直至今日,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45万元购车款未支付。
被告抚起公司、张立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原告浩淼公司与被告抚起公司签定《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抚起公司向原告订购三辆消防车,合同总额为17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生产了三辆消防车,但抚起公司却没有按约付款和提车。2018年3月19日,原告与两名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因抚起公司未能按约付款,致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故抚起公司先提取其中的二辆消防车。抚起公司应于2018年6月19日前付清该二辆消防车的车款45万元。逾期除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外,还应每日按逾期还款本息合计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张立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抚起公司并于当日将该二辆消防车提取。2018年10月11日,原告与抚起公司签订《变更〈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约定抚起公司弃购尚未提取的第三辆消防车。但至今,被告仍然未向原告支付45万元购车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书》、《变更〈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支付欠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张立文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2元,减半收取计4801元,由被告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张立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克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洁
判决日期
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