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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艺创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见
联系方式:13505167552
注册时间:2008-08-27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东路139号
简介: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润滑油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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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启东华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艺创自控阀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民辖终782号         判决日期:2019-08-13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启东华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艺创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创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34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昌公司上诉称,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的法律效力毫无疑问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如果本案依据民诉法能确定管辖,就不应弃法律不用而用司法解释。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定管辖应先于该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定管辖。即本案管辖权归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法定管辖的立法本义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比合同履行地更容易确认的话,则不应弃易就难。原裁定既然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更应按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定管辖。二、《合同法》关于管辖规定的法律效力也毫无疑问要高于《解释》的规定。如果本案依据合同法能确定管辖,也不应弃法律不用而用司法解释。1.本案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五、六、七、八、九条明确约定了“货到工地”即安徽滁州的工程所在地。原裁定也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上载明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和交货地点。故安徽省滁州市“惠科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项目生活服务配套一期”工地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该工程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2.如仍认为双方合同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则除了合同约定外,对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向其开具的发票左下角明确了工程名称为“惠科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项目生活服务配套一期”外,更是将工程地址明确为“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大道”,被上诉人提交的工地现场公告牌的照片,也确认了该合同履行地点,据此,本案也应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适用《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是错误的。1.本案双方合同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即适用第二款的理由“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并不成立。如上所述,本案双方合同及被上诉人提供的发票和照片等证据可以明确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按照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也完全可以确认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适用《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2.原裁定适用《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由是“本案中,虽然艺创公司提供的合同上载明工程地点、交货地点均是安徽滁州,但此并非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即:原裁定认为本案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而不是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只有“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才能适用该条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因此,原裁定在认定本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同时而适用《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是违反《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明文规定的。3.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的供方落款处载明的“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和“账号:43×××36”的内容,则依据合同和发票均可以确认被上诉人接受货币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应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而不在南京市六合区。退一万步说,即便适用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本案也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裁定按法定管辖确认本案管辖法院时将《解释》先于民诉法和合同法适用,与两法规定相悖,应属不当;依据合同及发票和照片等证据明显可定合同履行地点而不定,且认为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违反常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或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杨敏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明珠
判决日期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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