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星办公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溪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平民初字第01237号
判决日期:2015-08-20
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星办公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六十七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马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洋
判决日期
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