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福昌典当有限公司与赵兰竹、万文赞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衡桃执字第38-2号
判决日期:2015-08-20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衡水福昌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兰竹、万文赞、张学浩、王秀爱、王敬凯、魏新岩、张世龙(2012)衡桃执字第36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衡水福昌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兰竹、万文赞、张学浩、王秀爱、王敬凯、魏新岩、张世龙至今未全部履行(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截至2015年6月23日赵兰竹、万文赞、张学浩、王秀爱、王敬凯、魏新岩、张世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衡水福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3511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11月9日,以后另计)。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视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维明
审判员李振山
审判员孙新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淼
判决日期
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