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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怡婷
联系方式:020-85283199
注册时间:2004-06-10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能源路4号1001室1002室(仅限办公)
简介:
规划设计管理;生态资源监测;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土地整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测绘服务;安全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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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木桂、高亚子等与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883民初1977号         判决日期:2019-08-01         法院: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木桂、高亚子与被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木桂、高亚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日成、被告(反诉原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木桂、高亚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165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南面海逸半岛住宅小区第2幢1102房,购房款共计4111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11150元给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若逾期超过90日,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迟至2017年8月20日才将房屋交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1658元(411150元×0.2‰×385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导致迟延交楼的原因是因改建后所需办理的行政手续迟延,且改建的最终受益方为业主。根据公平原则,不应由被告方承担迟延交楼的后果,即使需要被告承担也应该适当考虑改建引起的行政手续的审批时间,至少应该扣除办理的时间,也就是被告方证据中呈现的112日。 被告(反诉原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面积差异款人民币12334.49元(6114.66元/㎡*67.24㎡*3%);2.本案反诉诉讼费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与反诉原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房商NO.2014-121)(以下简称“合同”),购买反诉原告开发的海逸半岛住宅小区2幢1102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一)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67.24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6114.66元”。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而根据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吴川市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实测]》,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97.21平方米,远高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的3%,故反诉被告依约应向反诉原告支付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房的房价款,具体为合同约定面积单价6114.66元/平方米乘以合同约定计价套内面积67.24平方米的3%,即12334.49元。基于以上事实,反诉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陈木桂、高亚子辩称,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房屋面积差的3%问题,涉案商品房面积增加并非误差,而是被告赠送给原告的面积,所以要求原告支付面积差没有理由。根据被告开具的发票,面积增加了,但房款是没有变的。综上所述,被告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至五,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南面海逸半岛住宅小区2幢1102房,合同主要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86.8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7.24平方米计算,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9.65平方米。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114.66元,总价款为411150元。第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第六条、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首期房款人民币131150元,剩余房款28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给出卖人。第七条、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在90天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内第二天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未能向出卖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项(包括违约金、税金等)。第九条、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1)种及第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方式处理:(1)、如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X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18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计至出卖人将房屋交给买受人之日止”。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买受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合同中填写的为准,如买受人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导致双方的损失概由买受人负责。3、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天内必须备齐所有按揭贷款资料并前往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否则视为违约,买受人向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贰违约金和负责已产生的一切费用。8、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五条第3项变更如下:(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合同签订后,2014年12月29日,原告交付了首期款131150元,2015年2月10日,银行发放贷款28万元。2017年7月10日,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吴川市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实测]》,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97.21平方米。2017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要求办理收楼时间: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6日。若未按最后期限(即本收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的18天内)办理收楼手续,最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视为默认收楼。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接收了该商品房。 另查明,被告在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了一份打印好的申请书给原告填写,内容为:“本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为了方便日后装修使用,申请人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委托贵公司将该商品房进行改建,包括更改房屋间隔,增加室内空间及设备等,改建方案详见附图,同时申请人清楚了解以下情况,并承诺遵守以下条款;一、申请人确认按改建之前的规划审批文件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据此办理备案、按揭各项手续。申请人已知悉并充分了解贵公司提供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保证按认购书规定的时间签订该些文件;二、申请人要求贵公司按照本申请书附图对该商品房进行改造修建,不按照双方即将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图进行修建并交楼;三、申请人知悉并接受该商品房改造修建而产生的如下后果:……;四、申请人清楚知道该商品房改建后在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方面与原规划审批文件存在差异,并同意按改建后的商品房收楼使用,因此种改建而引起的责任亦由申请人承担;五、本申请书与《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申请书为准。以上申请,望贵公司批准为盼”。 再查明,因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南面海逸半岛住宅小区第一期商品房在出售时合同所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较大,经被告与购买上述商品房的业主沟通,被告已与282户业主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已签订《补充协议》的业主与被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户型调整后的房屋建筑的总售价仍按原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还查明,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原告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原告购买的商品房116.04平方米,房款为411150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陈木桂、高亚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1658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元,反诉费54元,其他诉讼费100元,案件申请费336.58元,合计1081.58元。由被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帝水 人民陪审员蔡木养 人民陪审员李浩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永昕
判决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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