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 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
19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85220069
注册时间:1996-10-18
公司地址:环城东路516号汽车东站西侧货运4楼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李生根、钱宝明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浙民申字第1666号         判决日期:2015-08-18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生根等19人因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钱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新钱清村经济合作社)、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镜海社区居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生根等19人申请再审称:李生根等19人依法于1996年、1997年办理第二轮农村承包土地续包后取得的承包地被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钱清村(以下简称新钱清村)以其将户籍迁回原籍为由予以收回,并另行承包给他人。对此,新钱清村村民委员会2003年8月出具的证明可以作证。本案系李生根等19人所承包的土地因户籍迁回原籍而被收回所导致的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公的诉讼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第(四)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予以立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或绍兴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审查查明:李生根等19人原系新钱清村村民。1997-1998年间,李生根等19人将户籍迁回原籍钱清镇原岭江村(现岭湖村)。根据新钱清村村民委员会、绍兴县马鞍镇(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由于该村1996年分田到户以来户口变动较大,村民要求重新分田,1999年9月,经村委讨论并向镇领导请示,全村农田重新分过。此后,再审申请人在新钱清村无承包土地。2002年,新钱清村土地被征用。2003年,进行“三有一化”改革,李生根等19人因户口不在该村,按“田在户不在”,享受30%股份量化,并分得每人30%的土地征用补偿款3220元。另外,原岭江村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是在1996年分田的基础上,采取直接延长的方式承包,户口截止日为1996年9月20日。李生根等19人的户口在截止日之后迁入,故在原岭江村没有分得承包土地。现李生根等19人起诉称,原新钱清村村民委员会和新钱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方面将其承包的土地收回并转发包给新钱清村其他村民,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享有与新钱清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即获得剩余70%的土地征收款和劳动力安置款。由于新钱清村于2006年合并入镜海社区居委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新钱清村经济合作社、镜海社区居委会按村民待遇立即向每个起诉人支付土地征收款、劳动力安置款7780元,共计147820元;2、新钱清村经济合作社、镜海社区居委会赔偿起诉人为信访、走访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钱清村经济合作社、镜海社区居委会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李生根、钱宝明、李荷旭、方炳炎、李保祖、李友兴、李国泉、李国强、李尧、高国英、何树莲、洪夏香、陈丽娟、方荷梅、钱萍、李芳、钱玉萍、李家琪、方燕青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董东 代理审判员许勤 代理审判员李竺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波
判决日期
2015-08-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