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与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铜商初字第00494号
判决日期:2015-08-18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辉诉被告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辉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2014年7月6日分别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中联95、三一95的摊铺机各一台用于临清市县乡公路网化工程项目,设备租金每月每台60000元。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经过对账,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70000元。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租金170000元,违约金54000元,共计224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文书,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原告明确表示不能就被告的送达地址补充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限其在2015年8月17日前交纳公告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辉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守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翠翠
判决日期
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