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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蔺江涛
联系方式:0543-2111700
注册时间:2002-07-23
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99号滨岭商贸园27号楼6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河湖整治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门窗安装工程、护栏安装工程、监控安防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人造草坪及塑胶跑道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养护服务;房屋拆迁、设备拆除、渣土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程地质勘查、测绘;风景园林设计、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及运营;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花卉、苗木种植与销售;钢材、建材销售;机械设备、房屋租赁;石材经营与加工;预拌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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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与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铜商初字第00494号         判决日期:2015-08-18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辉诉被告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辉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2014年7月6日分别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中联95、三一95的摊铺机各一台用于临清市县乡公路网化工程项目,设备租金每月每台60000元。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经过对账,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70000元。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租金170000元,违约金54000元,共计224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文书,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原告明确表示不能就被告的送达地址补充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限其在2015年8月17日前交纳公告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辉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守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翠翠
判决日期
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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