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蓝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米胜利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珠金法执字第80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5-08-17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米胜利、王庆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蓝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131304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53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1328575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程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飞
判决日期
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