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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超毅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5-06-07
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原环宇机械厂内)
简介:
氢氧化铝、聚合氯化铝、拟薄水铝石、固体铝酸钠、金属镓的生产和销售。(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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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莱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曾超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黔0422执740号         判决日期:2019-07-30         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莱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曾超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曾超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莱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255296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月22日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申请执行费25346元;责令被执行人曾超毅对上述申请执行人武汉莱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人民币2255296元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执行标的为限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思域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贵XXX,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码:XXX)、丰田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贵XXX,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码:XXX)、起亚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贵XXX,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码:XXX)采取登记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三辆车;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曾超毅名下有存款人民币1792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曾超毅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超毅名下登记的宝马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沪XXX,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码:XXX)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曾超毅系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未持有股份,其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3.经到本院辖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县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调查,(1)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原来登记的位于平坝区(原平坝县)XXX工业用地(21059.1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75572.07平方米)和机器设备等,已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5)安市执第1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按7532.04万元的价值以物抵债给安顺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经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曾超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存放于贵州省平坝县仓库内的阀门、管件、泵配件等财产[具体物品名称、数量详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91号案件《财产查封清单》],2019年7月2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将本院继续查封的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阀门、管件、泵配件等全部财产作为废旧物品议价变卖处理,并与第三方安顺市平坝区废旧回收站达成了买卖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取第三方支付的变卖价款30000元,并作为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本案执行款项中进行扣减。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相关人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武汉莱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曾超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发茂 审判员吴有明 审判员侯慧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志康
判决日期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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