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田珍与刘保军、河北世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521民初384号
判决日期:2019-07-30
法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田珍与被告刘保军、河北世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田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冀利民,被告刘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世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田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施工款共计91191元;2、请求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施工款全部付清时止,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起诉时止,利息暂计为161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河北世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系邢台县梁石线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被告刘保军施工,刘保军又将其中的混凝土墙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并在2017年7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混凝士挡墙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了混凝土挡墙约4000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为35元,垫层每立方米单价为3元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随即带领工人进场施工至2017年10月16日施工完毕。施工完毕后原告与刘保军进行了对账,确定了实际施工方数为垫层337.75立方米,坝体2633.66立方米,刘保军签字予以确认。对账完毕后,原告遂多次向被告刘保军索要施工款,但被告刘保军均无理推拖,至今未付。另外,被告河北世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人,却将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按照法律应当与被告刘保军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保军辩称,原告没有和我对过方数,方数不确定,原告仅找过我一次,现没有和我对账。原告与我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施工受伤离开工地,出院后去了两天,就没有去过工地了,中间我打过电话让他来工地,他没来,我又找了工人替他的工人干,工程一直是由我在工地施工完毕。
被告河北世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0日原告赵田珍与被告刘保军签订混凝土挡墙工程施工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坝体为每立方米35元,垫层为每立方米3元,施工量以实测为准。后原告赵田珍以坝体每立方米25元的价格找工人进行施工。施工中原告赵田珍受伤,后由其所雇佣人员李书林从被告刘保军处支款,并配合被告刘保军带领雇佣人员施工完毕,共计施工垫层337.75立方米,坝体2283.66立方米,李书林共计从被告刘保军处支取工人施工款58300元。原告赵田珍庭审自认被告刘保军给付其施工款2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田珍施工款20641.35元。
二、驳回原告赵田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赵田珍负担1610元,被告刘保军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李文峰
审判员尹同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志飞
书记员李玉青
判决日期
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