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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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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敏、马志强等与杨鑫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110民初3013号         判决日期:2019-07-30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会敏、马志强与被告杨鑫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会敏、马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顾问费用80万元及违约金4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鹿泉市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受托为兴瑞公司的经营者。2013年11月19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在被告受托经营兴瑞公司期间,聘请二原告为其顾问,并每年向二原告支付20万元顾问费;2013年11月29日前支付40万元,2014年11月29日支付40万元,2015年11月29日支付40万元,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总额的1.5‰。但被告支付完第一笔顾问费后,剩余款项迟迟未支付。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不能成立。1、原告的诉求属超过诉讼时效的诉求,2014年11月29日至今已有4年半的时间,按照诉讼时效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2、2014年10月份被告已经解聘原告,由于原告无服务能力,公司已于2014年10月份停业。3、原告诉争的协议名为委托协议,实为顾问协议,该协议第6条明确是基于鹿泉市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协议书,因委托经营协议书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故该争议协议也属无效,均系法律禁止行为。4、因协议无效,被告暂保留追回40万元的权利。综上,原告诉求超时效,无权利,依据基础无效,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中,被告提出确认委托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2019年7月26日,被告申请撤回反诉
判决结果
驳回张会敏、马志强的起诉。 准许杨鑫才撤回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秋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文茜
判决日期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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