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苏州翔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翔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翔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学平
联系方式:0512-69329053
注册时间:2015-11-05
公司地址:苏州市三香路66号
简介:
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环境导视系统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测设计;家具、木制品、石材的加工(限分支机构);销售:建筑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上诉人苏州翔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和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1民终4357号         判决日期:2019-07-3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苏州翔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泰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和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鑫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翔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22日与被上诉人签订软包装修合同,该工程本是整体装修工程中的一个连环性分项,一般二十天左右工程期,但被上诉人因质量问题,直至2016年底都未能真正完成装修工作,在上诉人多次催促后,私自退场并拒不入场继续装修及返工,严重影响了整体装修工程进度,上诉人为维护信誉,顾及整体工程进度和质量,不得不高价请合格技工予以返工维修,继续装修,故此才基本完成案涉工程。但案涉工程并非被上诉人完成施工,一审中被上诉人对其主张应负有完成施工并交付及结算工程款的举证义务,但自始至终,均未能证明。对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清单》,认为在表格平行右留白处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万学平签名认可1000平方,首先文件性质上,这不是一份工程量确认单,也不是一份交付验收单,更不是工程款结算单,形式上,正式文件签字确认应在右下方,签名以下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故此清单不是完工后的结账所用,或许是施工前期预测工程量的便函形式,而且由于装修纠纷,双方从未正式商洽过结账事宜,双方一审中提供的微信记录,围绕的都是工程质量和后续维修返工问题,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不充分。 和鑫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翔泰公司向和鑫公司支付工程款104546.5元;2.本案诉讼费由翔泰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2日,和鑫公司(乙方)与翔泰公司(甲方)签订《承包协议》一份,约定:1.工程名称“学术交流中心”;2.工程承包范围“金螳螂、康业的硬包”;3.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估包含板材、辅材、人工、运输、损害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为10万元;4.付款:前期给5000元定金,在项目完工且无问题后付款至85%,验收合格后付至95%,保质金5%。该合同落款处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日,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学平在和鑫公司出具的软硬包报价表上(综合单价为110元)签字确认。 2016年9月5日,万学平出具声明一份,载明:现应项目设计要求,对于南京大学仙林校区的软硬包两侧是否倒角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如因未倒角,导致两平面误差在3mm之内,项目部要求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超过3mm由乙方承担。 2018年1月17日,和鑫公司向翔泰公司发送《联系函》1份,载明:苏州翔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总你好,按照我们双方公司在2016年8月签订了《承包协议》,在你公司承接的学术交流中心的装修工程中,我方承包了其中的硬包工程,合同预估金额100000元。我方已在2016年12月份施工完毕,业主方也已经在2017年度正式使用,但你公司对我方的工程量一直未书面确认,现我方向你方送达该工程硬包工程量,请逐一核对。无论对我方提出的工程量有无异议,都请你方在收到本函后一周内向我公司进行书面回复。如无回复,将视为你方对该工程量予以默认。望你方重视本函,予以回应。随函附工程量统计表1份,统计表载明工程总价112546.5元,已付8000元,未付104546.5元。 庭审中,和鑫公司提供了1份《南京大学数量及收款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载明:金螳螂310平方米、康业698.36平方米,合计1008.36平方米;2016年9月1日收款5000元,2017年10月17日收款8000元,2017年1月26日收款15000元,合计收款28000元。该《清单》右侧签有“同意‘此’数量壹千平方万学平2/3”。和鑫公司陈述该清单系翔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学平签字确认,并按该确认的1000平方米主张按《承包协议》约定的单价110元/平方米计算总工程款为110000元,自愿暂不主张5%的质保金,要求翔泰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104500元,扣减翔泰公司已支付的28000元,本案中主张翔泰公司再支付76500元。翔泰公司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否认《清单》中签字系其法定代表人万学平所签。鉴于该签字与万学平在《承包协议》中的签字高度相似,一审法院传票传唤万学平本人第二次开庭时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8年4月19日第一次庭审后,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同到案涉学术交流中心(现名:南大国际会议中心)现场勘察。经了解,该中心已正常营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现和鑫公司施工的学术交流中心已经正常营业,应当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故翔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和鑫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关于和鑫公司施工工程的总量,双方在《承包协议》中预估为100000元,和鑫公司向翔泰公司邮寄的联系函附件中的清单载明工程总价为112546.5元,翔泰公司未予书面回复。其后和鑫公司至翔泰公司处要求确认工程数量及收款,和鑫公司提供的《清单》中载明已收款为28000元,而显示为“万学平”确认的工程量面积为1000平方米,尽管翔泰公司否认该“万学平”系其法定代表人万学平所签,但该字笔迹与万学平的其它签名高度相似,且翔泰公司对已付款28000元予以确认,综合考虑《承包协议》预估的工程价款、和鑫公司出具联系函翔泰公司未予书面回复的情节以及万学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且翔泰公司未提交反证证明和鑫公司的工作量不足1000平方米,故一审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和鑫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1000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10000元。故对和鑫公司主张翔泰公司按进度支付95%的工程款余款76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翔泰公司虽辩称和鑫公司施工尚未竣工交付以及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罚款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苏州翔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和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6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苏州翔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和鑫公司已预交,由翔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和鑫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上诉人苏州翔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飞鸽 审判员郑慧 审判员徐聪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戴苗
判决日期
2019-07-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