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9民辖终228号
判决日期:2019-07-29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亚都公司上诉称,其与鼎丰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第37款第1项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据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了约定,且合法有效。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鼎丰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迎付
审判员孙曙光
审判员郑娟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洋
判决日期
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