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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19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荣泉
联系方式:0573-83676009
注册时间:1989-10-22
公司地址:嘉兴市洪兴路387号
简介: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海洋电子装备、光热设备及元器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社会公共服务专用设备、环保设备、无人艇、波浪艇、浮标、机器人、船舶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光热系统、光伏发电系统、安全监视报警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计量衡器、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覆铜板、建筑材料的销售;建筑工程设计;电气设备生产技术的咨询及技术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后勤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翻译服务;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自有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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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浙江华江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402执291号         判决日期:2018-07-07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浙江华江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7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953900元及逾期利息313679.90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此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647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华江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有价证券,经查询无反馈结果;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去向不明;因本案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8年6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鲍玉庆 代理审判员程计钦 执行员冯烨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朱力加
判决日期
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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