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常在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聊商终字第174号
判决日期:2015-08-13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任常在、任薪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临清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宝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前,139××××9665手机号码登记在任常在名下。2010年1月23日,以任常在、李宝凤为甲方、中国移动临清分公司为乙方签订《中国移动通信客户业务受理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书》各一份,约定将原登记在任常在名下的13963019655号码变更至李宝凤名下。任常在不认可业务受理单及入网协议上的签名是其本人书写。
任常在与李宝凤原系夫妻,任薪安系其子。2012年2月20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任常在因重婚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1年9月28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任常在与李宝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养鸡场,该号码为业务用手机号,用于联系鸡场客户。在其双方离婚后,该号码至今仍作为鸡场的业务号码,并于2014年5月22日将该号码由李宝凤过户至任薪安名下。
2014年5月6日,任常在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中国移动临清分公司将139××××9665手机号码变更至其名下,并赔偿损失28800元和赔礼道歉。原审法院受理后,任薪安、李宝凤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2015年1月12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中国移动临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39××××9665号手机号码变更至任常在名下。二、驳回任常在要求中国移动临清分公司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元,由中国移动临清分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常在以已与中国移动临清分公司、任薪安、李宝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任薪安亦于同日以相同理由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任常在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任薪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20元,由上诉人任常在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家勇
审判员刘颖
审判员董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哲
判决日期
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