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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小平
联系方式:0756-8628111
注册时间:1999-12-09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72号
简介:
邮政基础业务(函件、机要通信、包裹、汇兑、报刊发行、集邮、特快专递)邮政增值业务(邮购、电子信息函、直递邮件、电子商务)邮政储蓄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邮政通信网络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集成和软件设计、开发;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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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刘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75号         判决日期:2015-08-13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原名:广东省邮政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刘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社、陈伟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被告于××001年因承包经营报刊亭而拖欠原告应缴费用合计人民币77488.47元。扣除被告于××009年4月前陆续累计归还的××7488.47元外,余款50000元被告于××011年3月7日签订《补充承诺书》一份承诺三年内分期还清。现承诺的还款期已过,但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总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暂缓支付,但最近被告居然停机,而失去联系。无奈,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现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报刊款50000元及利息3××09.8元(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011年3月18日暂计至××015年4月3日,××015年4月4日后利息另计)。 原告为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公汽报亭刘玲欠费详情单;3、还款计划;4、补充承诺书;5、快递单及律师函。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于××001年承包经营报刊亭而拖欠原告报刊款及管理费合计人民币77488.47元。××004年××月1××日、××004年1××月16日,被告向珠海市邮政报刊发行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承诺书》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之后被告归还部分款项××7488.47元,于××008年7月××日向珠海市邮政局出具《补充承诺书》一份,承诺尚欠款50000元二年内归还。××011年3月7日,被告又出具《补充承诺书》一份承诺尚欠款50000元三年内分期还清。××014年9月××6日,原告委托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珠海市邮政报刊发行公司、广东省邮政局珠海市报刊发行分局系同一单位的不同称谓,系隶属原告的二级单位。××014年××月14日,珠海市邮政局更名为广东省邮政公司珠海市分公司,××015年4月××日又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判决结果
被告刘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原名:广东省邮政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报刊款及管理费50000元以及从××014年3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美均 人民陪审员何润贤 人民陪审员原少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美美
判决日期
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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