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有与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沥青拌和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112民初7850号
判决日期:2019-07-26
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有与被告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沥青拌和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被告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及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沥青拌和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搅拌工,工作时间早6点至晚6点。2018年5月22日早5点40分左右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辩称,经查原告不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
被告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沥青拌和站辩称,经查原告不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据原告所述,其于2018年5月4日入职到被告单位工作,工作时间为早6点到晚6点,工作岗位为力工。二被告均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抗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9年5月8日作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19]6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兴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兴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赵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柳
判决日期
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