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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卓杰
联系方式:13974250157
注册时间:2006-03-14
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沙港社区沙港路449号
简介:
从事基建工程概算、预算、结(决)算;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的编制;工程造价咨询、签证;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及咨询服务;房地产评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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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合同、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4)常行终字第28号         判决日期:2014-09-19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中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局),原审第三人湖南中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招投标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科、蒋钱威,被上诉人开发区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黄道田,原审第三人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负责人赵国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开发区财政局作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办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安工程造价编制中介机构服务招标选定项目招标事宜。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编制了政府采购编号CDJK2013-13、委托代理编号HNZZCD2013G-093号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载明“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10、2写明“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既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21.1注明“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013年8月7日,中正公司购买了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2013年8月26日,中正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在投标书中的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收件附件1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书于2013年8月25日签字生效,委托期限为90日历日。”2013年8月26日,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正公司没有成为有效投标和中标候选单位,2013年8月28日,中正公司向开发区财政局和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发出质疑书:请求二单位说明中标公告中没有其投标排序得分的原因。2013年8月29日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向中正公司发出质疑答复书,答复书称中正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注明:于2013年8月25日起签字生效,委托期限为90个日历日,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1条、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此次投标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下午15:00时,评标委员会因此评定中正公司不满足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应视为无效投标。中正公司不服,与2013年9月2日向开发区财政局提交《投诉书》,请求该局确认“评标委员会评定投诉人为无效投标单位”违法并依法决定采购行为违法,书面通知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暂停采购活动,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13年9月18日,被告作出德财函(2013)50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1、从2013年8月26日起计算湖南中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书未满足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要求,相差一天,原告授权委托书未对招标文件的投标有限期作出实质性响应。2、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非必须和应当。评标委员会未要求中正公司澄清,未违反相关规定。且澄清内容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的必须响应的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澄清范围。该局遂作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中正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开发区财政局具有就中正公司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正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是否对招标有效期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根据此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10.2款的规定:“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等文字规定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条款……”,第21.1条之规定:“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因此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中正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在投标文件无其他关于投标有效期表述的情况下,应视为投标有效期期限,但该期限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偏离。实质性条款不属于澄清范围,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可以不予澄清。因此,开发区财政局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中正公司提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因其在投诉中未提出,开发区财政局在处理决定中未涉及,故对其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维持开发区财政局作出的德财函(2013)50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正公司负担。 中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将其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认定为投标有效期限明显有误;一审判决认定投标有效期不属于澄清的范围有误。综上,中正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开发区财政局辩称:授权委托书是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由于中正公司在投标书中的授权委托书有瑕疵,该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投标作无效处理是正确的;中正公司在投标书中的授权委托期限与中招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相差一天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综上,开发区财政局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述称其同意开发区财政局的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中招公司常德分公司在其《投标须知》说明5.关于授权委托仅要求:“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于授权委托的期限无明确规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作出的德财函(2013)50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 一、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程遥 审判员杨名夏 审判员王继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莺
判决日期
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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