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晓兰(系金牛区攀峰建材经营部业主)、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成民终字第3107号
判决日期:2015-08-1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兰、原审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5元,由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曾光勇
代理审判员曹洁
代理审判员范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龙飞
判决日期
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