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 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5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永德
联系方式:0435-7226685
注册时间:1997-05-23
公司地址:柳河县柳河镇工业园区
简介:
碳纤维复合制品、石墨、化工、建材制品、橡塑制品、电子元件、高强碳纤维材料、阻然制品材料、复合密封制品(密封填料、金属缠绕垫、复合垫片、金属垫片、非金属垫片)、机械密封、碟形弹簧、机泵制品、过滤器材、毛毡制品制造;机电配件、阀门制造及进出口贸易;机械加工及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与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524民初1008号         判决日期:2019-07-25         法院: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碳纤维制品公司)与被告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年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森碳纤维制品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哲世、沈义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年轮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森碳纤维制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87.3071万元,合计887.3071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2日,被告因房地产开发需要,以原告的名义在长春浦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鑫润河建材城A8号楼,建筑面积11755平方米做抵押《共四层)。原告收到贷款后以转账形式转给被告指定收款人700万元,但至今未还,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187.3071万元。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金年轮公司未答辩也未出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被告因房地产开发需要与原告协商,原告作为借款人,被告提供抵押物,共同向长春浦发银行贷款1000万元。2015年4月27日,以原告的名义与长春浦发银行签订贷款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以被告开发所有的柳河县鑫润河家具建材城内A8号楼,建筑面积11755.57平方米(共四层)门市房(柳房字第00082118号)做抵押,抵押物确定价值未42896100.00元。贷款额1000万元贷款原告收到后,自用300万元,被告700万元按照被告公司指定的账户转了出去。被告因为公司资金问题没有偿还该贷款。原告收到贷款后以转账形式转给被告指定的吉林市如一坊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收款人账户700万元。该贷款但至今未还。2017年长春浦发银行起诉原告、金永德、金顺英、金哲世、赵贞姬、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2017年11月1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案原告金森碳纤维制品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665693.00元及利息。二、金永德、金顺英、金哲世、赵贞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被告金年轮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浦发银行长春分银行就金年轮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书生效后的2018年5月28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02执1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金森碳纤维制品公司、金年轮公司、金永德、金顺姬、金哲世、赵贞姬银行存款8816167.00元及迟延履行金。依据该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金森公司两个银行银行账户、查封金森公司、金哲世的房产。2015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浦发银行贷款1000万元,原告使用300万元、被告使用700万元,现因金年轮公司法人因病去世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不得已由金森公司替金年轮公司偿还,包括崔承浩2015年4月30日向金森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金年轮公司偿还贷款时一并扣除;金年轮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金森公司有权有限处理抵押物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本协议金年轮公司崔珍榕和金达莱物业公司经理金钟洙出面与金森公司董事长金哲世签订该协议。2016年6月16日,金年轮公司金英、崔珍榕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经过金年轮公司股东三人同意处理抵押物偿还浦发银行贷款,可以通过诉讼、拍卖等变现偿还银行贷款;积极敦促金年轮法人制定有效还款计划负责偿还浦发银行贷款本息。据原告方陈述,抵押房屋已经进行执行拍卖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1、浦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借款1000万元。2、原、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明金年轮公司使用贷款700万元,并由金森公司替金年轮公司偿还贷款利息。3、2016年6月6日金年轮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证明金年轮公司同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本息。4、工商银行汇款凭证8张,证明在浦发银行贷款1000万元收款,并按照金年轮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将金年轮公司使用的贷款700万元转出去了。5、2019年5月14日工商银行汇款50万元的汇款凭证,证明金森公司偿还50万元贷款利息。6、2019年5月15日工商银行还贷款885000.00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金森公司偿还贷款。7、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8、金森公司自行统计的偿还浦发银行贷款本息14笔的3329035.00元清单,证明金森公司已经其金年轮公司偿还贷款本息3329035.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95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薛文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19-07-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