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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永信
联系方式:0996-2613306
注册时间:2011-01-04
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梨乡南路东北侧华誉·怡景苑6栋综合办公楼9层
简介: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水利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销售: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产品、机械零部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电气机械设备。(管控要素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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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明与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库民初字第2481号         判决日期:2014-09-18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大明诉被告中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林进依法独任审理,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鑫诺、被告中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大明诉称,2013年8月,被告中舜公司租赁使用原告的搅拌机,并让原告操作、维修搅拌机,被告口头承诺给原告每月工资3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12日上午,原告在给搅拌机加油时左手被搅拌机齿轮绞伤,后被送往273医院救治。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为此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员会作出库劳仲案字(2014)第1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间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中舜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是租赁关系,被告租赁使用了原告的搅拌机,一并给原告结算租金;原告是在修理自己的搅拌机时受伤的;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中舜公司租赁使用原告王大明的搅拌机,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仅口头约定由原告操作、维修搅拌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013年8月12日上午,原告在给搅拌机加油时左手被搅拌机齿轮绞伤,后被送往273医院救治。 原告以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员会作出库劳仲案字(2014)第1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仲案字(2014)第160号仲裁裁决书,证人李忠熙、赵亮、吉国林的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王大明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王大明与被告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大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蓓
判决日期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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