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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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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伏珍、周坤坤等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522民初3686号         判决日期:2019-07-25         法院: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伏珍、周坤坤、周新德、孙玉英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伏珍、周坤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贵,原告周新德、孙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贵,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鹏、霍华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伏珍、周坤坤、周新德、孙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55012.4元;2、诉讼费由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晚9时许,原告亲属周运清骑电动自行车途经被告正在施工的长江工地东侧时,不慎跌入被告尚未完工的花坛内。9时40分被人发现后送安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1399.12元。在高庄镇政府主持下,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的安阳市示范区工程项目经理部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先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作为安葬死者的丧葬费,其余通过诉讼解决。被告让行人使用的路面既没有路沿石,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且夜间没有照明设施和围挡,是导致周运清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阳市人民医院存在治疗不及时的情况,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120急救车在案发当晚21时54分开始出诊,结果从安阳市人民医院到长江与崇义路口竟然用了16分钟才到达。根据120急救病历记载120返回时间是22时38分,但直到23点41分才将患者安排入院治疗,安阳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最佳治疗、抢救时机。周运清自身存在过错,周运清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逆行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身承担。案发地点行驶路段已经具备通行条件且是新修的道路,路面平整,不存在任何导致周运清摔倒的障碍。周运清的死亡不是在案发路段摔倒所致。崇义路口均安装有路灯,案发时路口视线较好,正常行驶不会导致摔倒。周运清事发前与包工头(周运清和工友在包工头的带领下给一家人盖房)及工友吃饭时大量饮用白酒,其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且包工头对周运清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赔偿。根据周运清的住院病历显示,周运清皮肤完整,该状况不符合摔伤致死的体表特征,周运清的死亡不是摔伤导致。病历显示周运清因“意识不清三小时余”为代主述入院,三小时前骑电动车摔伤头部,该记录说明其在入院前三小时已经出现意识不清,并不是原告在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所述,周运清在长江东侧工地摔伤。原告在医院已经制定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放弃治疗,主动要求出院,导致周运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周运清家属存在过错。病历显示周运清是在家属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急诊,入院的时间是23时41分,该记载足以证明周运清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时经过长江与崇义路口时已经出现了意识不清的情况。长江东头北侧八字口是不是第一现场不确定。周运清摔到的地点离路的边缘较远,并非骑车过程中滑下路边缘。台阶落差为40公分,比正常的路沿石略高,不存在安全隐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5日22时许,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高庄公安警务队接“110”指令:在安阳市长江和崇义路口有人摔倒在路边。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高庄公安警务队值班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现场位于安阳市长江和崇义路口西北角,一中年男子倒在路边,呼叫无应答,身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后,“120”赶到将该男子拉走救治。该男子系周运清(1968年4月9日出生)。周运清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6日死亡。周运清支出医疗费1399.12元。周运清摔倒的路段系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修路施工的路段。2019年5月17日,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示范区工程项目经理部(甲方)与原告张伏珍、周坤坤(乙方)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2019年5月15日晚9点40分左右,周运清被发现倒在甲方长江工地东侧,经路人报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于16日死亡。甲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周运清家属进行丧葬费补偿共计3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拦甲方长江工程的正常施工,包括甲方的施工现场、驻地及办公场所。如乙方不同意本协议的处理方式,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甲乙双方均接受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如判决超过3万元,甲方补偿至判决数额;如低于3万元,乙方退回相应的差额部分。”安阳市安阳新区高庄镇人民政府在该《协议》“鉴证方”处加盖了公章。该《协议》签订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示范区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给付原告款3万元。另查明,原告张伏珍系周运清之妻,原告周坤坤系周运清之子,原告周新德系周运清之父,原告孙玉英系周运清之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页、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视频、协议书等、被告持本院律师调查令调取的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安阳市1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病历、处警证明、照片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伏珍、周坤坤、周新德、孙玉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7195.73元(执行时扣除已付的3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伏珍、周坤坤、周新德、孙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计3312.5元,由原告张伏珍、周坤坤、周新德、孙玉英负担2219元,由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申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卫华
判决日期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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