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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舡委
联系方式:15500338228
注册时间:2003-08-25
公司地址: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南街
简介: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公路道路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建筑物照明设备安装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服务;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施工;五金电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农业机械设备、种苗、办公用品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除外);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除外);广告牌制作;电气安装;锅炉安装;机电安装;净水设备安装及维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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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生与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件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吉05执异49号         判决日期:2019-07-25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天河公司)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品尚品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王玉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玉生称:中止执行本院(2017)吉05执52号执行裁定中,对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尚品御景湾小区三单元D8栋3-5-2号,面积为96.62平方米(实际面积为104.43平方米)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的执行。理由是:2013年5月5日其与通化县城乡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以下称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拆迁公司将案涉房屋作为拆迁调换房屋安置其所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其所有案涉房屋不妥。 天河公司称:案涉房屋已被拆迁安置给案外人王玉生才知悉,需对该拆迁产权调换安置事实进行核实。天河公司已将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 本院查明:2016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6)吉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品尚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天河公司工程款3492244.68万元;二、被告品尚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天河公司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468万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300万元本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全部占用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天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品尚品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天河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作出(2017)吉05执52号执行裁定和查封清单,将品尚品公司所有位于通化县尚品御景湾6-8-24号楼共计58套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7)吉05执52号协助执行通知和执行裁定。翌日向品尚品公司送达该查封执行裁定和查封清单。201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吉05执5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品尚品公司所有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尚品御景湾小区6-8-24号楼共计58套房屋。本院对其中31套房屋(包括案涉房屋)委托吉林方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2018年6月5日,吉林方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吉方梅估通司字(2017)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价格为8479580.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2日、9日在淘宝网进行两次拍卖流拍,流拍价为7631612.00元。经天河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吉05执52号执行裁定,将31户房屋作价7631612.00元抵顶给天河公司所有。 另查明:2013年5月5日王玉生与通化县城乡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拆迁公司将案涉房屋作为拆迁调换房屋安置王玉生所有
判决结果
中止对通化县快大茂镇尚品御景湾小区三单元D8栋3-5-2号的房屋的执行。 当事人、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吕希连 审判员王文立 审判员王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安民
判决日期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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