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弘升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嘉和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4执3101号
判决日期:2019-07-25
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弘升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嘉和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31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弘升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嘉和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715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状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牟泽良
审判员王顺江
审判员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爽
判决日期
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