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地矿双城工程勘察院、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大审民终再字第109号
判决日期:2014-09-16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地矿双城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矿勘察院)、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原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长兴岛事务中心)、侯丹、刘莹、芦小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瓦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市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大民二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大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斌、韩峰,被申请人地矿勘察院的委托代理人孙维涛,被申请人长兴岛事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宫玉春,被申请人侯丹,被申请人刘莹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成昆,被申请人芦小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2)瓦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刘振喜
代理审判员张钱
代理审判员张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晓娜
判决日期
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