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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苗苗
联系方式:029-82481368
注册时间:2007-03-06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CROSS万象汇6幢1单元7层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注册会计师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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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光大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民终7293号         判决日期:2019-07-22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光大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光大药业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第一项,改判为驳回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8日,其与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其中附加协议条款对于酬金支付方式作出了约定。2014年8月21日,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账户支付10万元,用途栏注明是“工程造价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十分了解,增加项目用地也是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提议的。因合同所涉项目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工程尚未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其剩余20%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为由要求其付款缺乏法律依据。 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辩称,光大药业公司称项目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其并不知情,与其技术咨询无关。项目图纸已设计,其可以搞预算,工程尚未开工建设是光大药业公司的责任。光大药业公司称其对项目实际情况很了解属主观臆断,增加项目用地是光大药业公司提出来的,其不清楚。项目是否竣工及投入使用与其无关,光大药业公司应向其支付全部款项。一审认定涉案10万元为工程造价咨询费,其不认可,其将另行主张权利。 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光大药业公司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陕西光大药业阎良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112228.71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贷款利率4.75%计算);2.诉讼费用由光大药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与光大药业公司对2014年8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光大药业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了10万元没有异议,对此予以确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约3000万元,酬金的计算方法为:工程预算、结算咨询费按施工图纸范围的内容工程结算造价总额的4‰收取,超出施工图纸范围的内容的结算成果费按3%计取;光大药业公司应在本协议书签字七日内预付给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30%的编制费,预算编制完成后七日内支付50%的编制费、工程竣工政府验收备案后七日内支付剩余20%编制费。庭审中,双方确认造价咨询费为112228.71元。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计算,光大药业公司应于七日内即2014年8月25日前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造价咨询费33668.6元。2015年1月27日,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将预算编制完成交付给了光大药业公司。对此,光大药业公司应在2015年2月3日前支付50%的编制费为56114.36元。剩余20%为22445.74元应在工程竣工政府验收备案后七日内支付。光大药业公司已于2014年8月21日通过西安银行转账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了10万元,并在银行转账凭证中用途栏内载明“工程造价咨”。 2014年8月20日,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光大药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中载明,工程总投资约3000万元人民币,监理报酬按工程总投资2.2%收取,为66万元;光大药业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即2014年8月23日之前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监理总报酬的10%即66000元。光大药业公司称因该工程至今没有开工建设,故未支付。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认为光大药业公司2014年8月21日通过西安银行转账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的10万元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预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与光大药业公司2014年8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将预算编制完成交付给了光大药业公司,光大药业公司应按约定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酬金。按双方约定,光大药业公司应在2014年8月25日前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造价咨询费33668.6元,在2015年2月3日前支付56114.36元。但在履行过程中光大药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光大药业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10万元,应视为双方对支付造价咨询费的变更。光大药业公司在转账时载明用途为“工程造价咨”,故应认定该笔款系光大药业公司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支付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提供的律师函及录音等证据,不能证明光大药业公司支付的10万元非工程造价咨询费。对于光大药业公司未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可按该合同约定向光大药业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不涉及。鉴于光大药业公司就阎良(药品食品)物流中心项目手续至今未办理完毕,尚未开工建设,双方约定“剩余20%编制费在工程竣工政府验收备案后七日内支付”的条件不能成就,结合本案事实,为减少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诉累,故对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要求光大药业公司支付下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红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请求光大药业公司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陕西光大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12228.71元;二、驳回原告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已交纳),陕西光大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元(此款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陕西光大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同上款一并支付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由陕西光大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姜亦君 审判员赵羽嘉 审判员林瀚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喜平 书记员张小赛
判决日期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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