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802民初2222号
判决日期:2019-07-22
法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范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子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差价款85000元及赔偿金50000.00元,共计13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进购油菜籽,在买卖油菜籽的过程中,被告在装车时掺进一百吨劣质油菜籽,经双方协商,被告在2019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差价款85000.00元,2019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给付协议,约定若到期不给付,被告应承担违约金50000.00元,同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给付日期已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范士龙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欠据,被告未到庭,放弃了质证权利,视为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进购油菜籽,在买卖油菜籽的过程中,被告掺进了劣质油菜籽,经双方协商,被告在2019年3月25日将劣质油菜籽差价款85000.00元汇入原告账户,逾期被告承担该货款50%的违约金,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50000.00元。2019年3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承认上述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差价款85000元及违约金50000.00元,共计1350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范士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油菜籽差价款85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00元,共计13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被告范士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于晓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文霞
判决日期
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