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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正环
联系方式:18162760015
注册时间:2011-09-08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褀善坊1栋1、2单元1层3号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养护;市政工程施工;铁路附属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生产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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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正环、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陈爱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115民初4446号         判决日期:2019-07-22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正环、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国、武汉众源鑫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正环与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圆,被告陈爱国及被告武汉众源鑫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爱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正环、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2000元及支付借期利息1692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以182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82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告石正环按月息二分扣除三个月利息18000元后通过原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陈爱国指定的被告武汉众源鑫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转款282000元。被告陈爱国于当日向原告石正环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17年9月25日被告陈爱国通过被告武汉众源鑫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石正环还款100000元,2018年6月6日被告陈爱国再次还款1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爱国辩称,借款是我个人的借款,与我的公司无关。原告石正环还欠我工程款未付,我要求借款与工程款一并结算。 原告石正环、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告陈爱国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正环与被告陈爱国系亲戚关系,原告石正环系原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陈爱国系被告武汉众源鑫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30日,被告陈爱国向原告石正环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石正环人民币300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7年9月底一次性还清)”的借条一张。当日,原告石正环通过原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向被告武汉众源鑫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款282000元。2017年9月25日,被告陈爱国通过被告武汉众源鑫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向原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款的方式还款100000元。2018年6月6日,被告陈爱国又通过被告武汉众源鑫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向原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款的方式还款100000元。由于剩余款项至今未还,两原告遂诉至本院。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即年利率24%)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石正环偿付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47053元,并从2018年6月7日起以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正环与原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计1611元,由被告陈爱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方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英
判决日期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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