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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重建
联系方式:0571-86417689
注册时间:1999-12-28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顾家畈路22号
简介:
服务:市政公用行业(燃气、热力、桥隧、道路、给水、排水、环境卫生工程)、建筑行业的设计、编建议书、编可研、招标咨询及工程总承包,城市规划设计与咨询,园林景观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节能技术咨询、节能评估、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咨询及施工,工程技术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批发、零售:工程设备、材料;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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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绘福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民终4462号         判决日期:2019-07-19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济南绘福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福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观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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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绘福公司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视观察公司还应向绘福公司支付82222.5元测绘费;2.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及二审上诉费均由视观察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中双方有争议的事实第三部分,即视观察公司已付测绘服务费的数额的认定中,有一笔2017年8月11日视观察公司向绘福公司的汇款82222.5元,该款不属于视观察公司已支付的本案合同测绘服务费。该款是视观察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向绘福公司请求,有一笔款需要在绘福公司走账开具发票,在扣除应缴税款的数额后再返还给视观察公司指定的员工账户。绘福公司考虑到双方在友好合作期间,就答应了视观察公司的请求。在双方对该款用途达成一致后,2017年8月11日视观察公司向绘福公司汇入了该款,绘福公司收到后按向视观察公司开具了该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应纳税款数额后,按照当时视观察公司副总李某某的指令,于当日将64324元汇入视观察公司员工张某某的中信银行个人账户,另外的14280元汇入视观察公司员工孙某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后来绘福公司了解得知,该款是视观察公司发给张某某和孙某的效益工资。这笔款的汇入及开具发票后的汇出情况,一审中绘福公司都已提供银行回单、增值税发票、项目部承包费及效益工资决算单等证据证实,证人李某某也在出庭作证时对该笔款的真实用途及来往去向予以证实说明。绘福公司为视观察公司代开发票,即使是违反了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属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相关的责任应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法院不能以违反税法的规定为由,处理本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税收行政法律关系。 视观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视观察公司支付给绘福公司82222.5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该项判决。 视观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绘福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绘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绘福公司提交的电子地图及矢量化作业图,显示涉案八个项目的实际工作量错误。首先,绘福公司诉求测绘费的八个项目的工作地点都是距济南几百公里甚至几千公里的外地,根据常理,绘福公司去外地测绘应当有书面或纸质的测绘工作记录,比如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进行的什么测量等等,但绘福公司要求八个项目测绘费的唯一证据就是张乃福与李某某的邮件往来,其在《说明》中说某年某月某日在哪个地方进行的测绘等等,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曾去过工地进行过实际测绘,哪怕是绘福公司曾去过测量工程地的一张车票。其次,视观察公司与绘福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3月12日签订的两份《航飞及数据采集协议》,都有“航飞作业完成后乙方交付甲方所有航片及相应的POS数据”。截至庭审结束,绘福公司也没有向视观察公司交付所谓的工作成果中的航片及相应的POS数据。绘福公司在过了举证期限于2018年9月19日提交的所谓电子地图光盘,仅是绘福公司自己后期单方制作的所谓地图光盘,无法证实绘福公司的工作量。对于绘福公司的工作量,一审法官不是根据协议约定审查证据,而是依据绘福公司怎么说就怎么认定有失公正。(二)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证明八个项目的测绘数据均已收到,业主方已经验收并实际使用了上述数据,并不出具验收报告”错误。首先,由于李某某的妻子收受了张乃福的不明款项,视观察公司认为绘福公司与证人李某某之间涉嫌利益交换,李某某的证言不具有客观公正性,其对视观察公司不利的证人证言不能被采信。其次,通过绘福公司提交的28236号公证书打印件的复印件8-9可以看出,视观察公司的业务经理侯姝宇曾于2017年11月6日向李某某转发“关于国瑞胶州艾山风电场地形图成品质量的工作联系函”,说明绘福公司及李某某对该项目测绘数据不合格是知道的。再次,在2018年8月17日庭审质证过程中,李某某的原话是“除了菏泽定陶外,其他都已经完成”。(三)一审判决对绘福公司已交付涉案八个项目的作业成果予以确认,视为绘福公司交付的数据成果均为合格成果错误。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绘福公司从事了商河风电测绘工作。绘福公司说是2017年7月19日把测绘成果用硬盘拷贝的方式提交给了李某某,但李某某在出庭作证时从没说过收到过该硬盘拷贝。从绘福公司提交的光盘来看,光盘中的“商河道路总”是商河道路测绘图,该图与风电测绘项目风马牛不相及。其次,对于质量合格问题。绘福公司提交的《邮件往来》第2页“这个拉萨的里面的地名咱们都是用的老库数据,和重庆的用的一样的,当时积成电子反馈说地名太少”可以看出,业主对绘福公司提交的资料质量不满意,但绘福公司并没有改正错误。绘福公司说于2017年6月16日通过QQ离线提交给了李某某,但数次庭审绘福公司都没有拿出交给了李某某数据的证据。视观察公司的业务经理侯姝宇,曾于2017年11月6日向李某某转发“关于国瑞胶州艾山风电场地形图成品质量的工作联系函”,可以说明绘福公司从事的胶州风电测绘工作成果不合格。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7月12日的《关于嘉善天然气指挥控制中心项目软件平台开发进度滞后的催告函》可以看出,绘福公司提供的嘉善测绘数据也不合格。再次,绘福公司起诉的是八个互不相干的测绘项目,一审判决不是各个分析,而是混在一起认为“视为济南绘福公司向山东视观察公司交付的数据成果均为合格成果”。(四)对于绘福公司诉请的测绘服务费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绘福公司不具有要求案外人即业主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及督促业主方及时向视观察公司支付测绘款项的权利,故依据该约定作为视观察公司向绘福公司付款的条件,确系对绘福公司一方显失公平错误。对于付款条件,针对江西风电项目和河北阳原风电项目,视观察公司与绘福公司在《航飞及数据采集协议》中约定,“航飞作业完成后乙方交付甲方所有航片及相应的POS数据”。截至目前,绘福公司没有给视观察公司交付航片及相应的POS数据。对于付款条件,针对拉萨项目、嘉善项目、定陶项目、庆云项目、胶州项目,视观察公司与绘福公司分别在《工程测量劳务合同书》第七条约定,“乙方完成工程后,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依据,甲方依据工程结算书和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测绘劳务费”。明确约定绘福公司完成工程后,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依据。截至目前,绘福公司没有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绘福公司也没有说出任何理由。一审判决对双方约定该结算条件只字未提。针对商河项目,双方也有“经检验合格后”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依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条件,而依据绘福公司单方制作的光盘和看不到内容的邮件,就推定视观察公司应当支付测绘劳务费未免太过牵强。(五)对于测绘成果质量问题。一审诉讼中进行了数次开庭,每次开庭绘福公司都会提交新的证据。为了查清事实,视观察公司没有提出举证期限异议的问题,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出异议。纵观本案,绘福公司要求视观察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是,绘福公司进行了测绘工作且其质量要合格,在没有证据证实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证实质量合格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应当是绘福公司,但绘福公司却故意混淆质量问题不提鉴定申请。为了彻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视观察公司无奈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对于绘福公司提交的光盘进行鉴定,不仅可以查清绘福公司提交的成果是否合格,同时也可以查清光盘中的测绘成果工作量。该鉴定结论对本案的审理具有非常重要且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一审法院却以“超过举证期限,不予准许”而否定。一审法院不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仅以绘福公司给李某某发过的邮件,和绘福公司提交的不知何时制作的一碟光盘,就判令视观察公司支付测绘费未免太过任性。 绘福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本案所涉八个项目的工作量,都在绘福公司提交的证据“测绘结果CAD电子版光盘”中明显记载着。2018年8月14日庭前会议笔录第3页倒数第3段第5行证据一中的“测绘结果CAD电子版光盘”即为该证据,视观察公司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对该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见庭前笔录4-5页视观察公司的质证意见。2018年9月19日庭审中,视观察公司也未对工作量提出异议。2018年9月19日庭审笔录第14页第4段:“审:被告,原告提交的数据光盘,现给付你方一张,限你方庭后七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是否听清?被告:听清了”。视观察公司代理人庭后七日没有提交质证意见,更没有对其中显示的工作量提出异议。视观察公司在诉讼中未提出其未收到涉案八个项目的数据及作业图的相应抗辩,只是提出绘福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见庭前笔录第4-5页视观察公司质证意见,对八个项目质证,视观察公司只是提出“原告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体现原告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测量成果不符合工程约定”、“主要是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约定”、“原告至今没有提交合格的工作成果”、“由于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今双方也没有对原告的工作量进行结算”等等。视观察公司一审代理词也是这样表述的。一审证人李某某书写书面证言第二段明确表述“这几项工程都为我经手履行,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均与合同签订的工作量符合,无成果资料缺漏等情况”。第四段表述“以上8个合同中绘福公司完成的成果数据均通过邮件我的邮箱、U盘拷贝、视观察公司同事邮箱接收等途径递交于我手,并经过我工作量及生产质量核查后通过邮箱递交业主方”。李某某出庭证言,2018年8月17日开庭笔录第10页第一段:“八个项目的测绘数据已经收到,其中菏泽定陶的是发给我一部分,后期是优盘拷贝到公司,后交给业主的。”第14页“原告:测绘面积在测绘结果上都有显示吗,证:都有。一般情况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视观察公司否定收到2016年11月28日、2017年3月12日合同的航片和相应的POS数据,及说李某某从未说过收到过商河硬盘拷贝,并试图否定商河项目数据的提交明显错误。尤其是商河项目,在2018年8月17日开庭笔录第6页第三段“被告:工作联系函一份,证明目的是被告的业主上海电力设计院向被告发函,原告测绘的商河风电地形图在测试阶段不符合要求,证明原告提交的风电测绘成果不符合要求”及代理词第三页第二段“但甲方提交的材料至今没有验收合格,业主没有使用”,已经否定了视观察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8个项目全部为固定价合同:商河项目:合同约定单价为每平方公里700元,358平方公里,合同总价250000元,如采集面积发生变化,经双方出具相关文件,商议无误后按照本协议单价核算最终协议款项。实际工作量为358.2平方公里大于约定工作量,绘福公司按原合同面积要求,一审判决按合同面积认定。江西风电项目,合同约定单价每平方公里2000元,58.28平方公里,合同总价115000元。实际工作量为58.283平方公里大于合同工作量,绘福公司按合同工作量要求。河北阳原项目,合同约定单价为每平方公里2000元,67平方公里,合同总价134000元。实际工作量为66.657平方公里小于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按66.657平方公里认定。其余5个《工程测量劳务合同书》均约定了单价、面积,并约定测绘工程劳务费最终以实际测绘工作成果面积为准。庆云项目合同约定单价为每平方公里600元,66平方公里,实际66.22平方公里大于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按合同面积认定。菏泽定陶项目合同约定单价为每平方公里2000元,62.77平方公里,实际62.77平方公里,一审判决按合同认定。嘉善项目合同约定单价为每平方公里350元,156平方公里,实际172.97平方公里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一审判决按合同面积156平方公里认定。拉萨项目合同约定单价为每平方公里350元,140平方公里,实际149.1平方公里,一审判决按合同认定。胶州项目合同约定单价为每平方公里1200元,41平方公里,实际40.42平方公里少于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按实际认定。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单价和面积合同都做了规定,合同价款已经确定。如果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变,就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视观察公司与绘福公司的五份合同是补签的,补签合同时实际工作量已经确定,合同记载的应该是实际工作量,视观察公司在补签合同时对绘福公司提交的实际工作量并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认定大于合同面积的按照合同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公平公正。(二)一审判决认定绘福公司交付的测绘成果质量合格的事实正确,证据充分。2016年11月28日(江西风电)、2017年3月12日(河北阳原)《航飞及数据采集协议》及《航飞协议》均规定:“如提供的数据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执行标准为甲方重新获取数据,不得重复收取费用。”2017年10月1日5份《工程测量劳务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九条第三项:“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该约定与李某某证言一致。李某某书面证言中:“之后我又与业主方沟通联系进行部分细节的调整完善,上述成果都已达到业主方的要求,并投入使用。”2018年8月17日庭审笔录第10页倒数第一段:“原:业主使用测绘结果,你是如何知道的?证:地形图是设计单位委派我们去做的,测绘结果出来后,业主和我方现场复核,就是说一边使用一边复核。原:如果有质量异议,业主如何反馈,你如何反馈给原告的?证:都是通过电话沟通。原:沟通目的是什么?证:如认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通过电话沟通和现场核查来解决问题。原:这八个项目,有无业主主张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的?证:没有。因为这八个项目不是同时开展的,如果有问题,我们也不再用原告,与原告签了8个合同。”第13页“被告:原告的该项目工作成果,是否经过验收?证:经过了验收,我参与了验收。业主都是设计公司,没有出具过验收报告,都直接投入使用。原告:证人,你说没有验收报告,是公司管理的原因是何意思?证:八个项目是相继开展的,如果不合格,不可能继续合作。原:在被告公司你是否还经手其他项目?证:有。原:其他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吗?证:也不出具。原:你鉴定项目的合格是代表公司吗?证:代表公司。”根据李某某证言可以看出,测绘结果有少许问题,都是即时沟通解决的,以保证尽快投入使用。本质上是不因测绘而影响项目进度。如果有大的质量问题,就导致双方解除合同不再合作。通过上述合同约定和测绘成果投入使用的情况,如果出现测绘质量问题,能够采取补救措施解决的就不会出现不合格问题,如无法补救会导致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是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一审判决以视观察公司未提交其要求绘福公司对测绘成果进行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应证据,亦未提交在合理的质量异议期直至本案诉讼前,曾向绘福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的相应证据,作为绘福公司测绘成果的合格标准公平公正。视观察公司代理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不是质量异议,是从本案的诉讼材料中推测出的臆想的质量问题,有的恰是在使用过程中的细节的修正和补救措施的沟通。光盘中的“商河道路总”数据不是风牛马不相及,该数据是绘福公司附带做的数据一并提供给视观察公司,不收费,是商河项目的衍生产品数据,商河项目电子图也在光盘中。其辩称8个项目都不合格、业主均未使用的情形是不可能发生的,8个项目自2017年初至2017年末陆续展开,相继提交成果,如存在这种情形,如李某某证言,双方早已不再合作,也不可能在2017年10月1日补签5份合同。视观察公司代理人提出质量鉴定,无非是拖延时间而已,无任何依据。(三)一审认定的本案服务费已具备支付条件的事实正确,证据充分。 绘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视观察公司立即支付绘福公司测绘服务费681789元;2.诉讼费用由视观察公司承担;3.确认涉案八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某代表视观察公司(甲方)与张乃福代表的绘福公司(乙方)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3月12日签订《航飞及数据采集协议》两份,主要约定:一、乙方承接甲方江西风电航测项目中航飞及数据采集部分,比例尺为山顶1:2000,其余1:5000,面积58.28平方公里,价格每平方公里2000元,合同价格115000元;乙方承接甲方测区河北阳原风电航测项目中航飞及数据部分,比例尺为山顶1:2000,面积67平方公里,价格每平方公里2000元,合同价格134000元;二、付款方式:1、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分别支付乙方5000元预付款;2、航飞作业完成后乙方交付甲方所有航片及相应的pos数据,由甲方进行快拼检验,航飞作业结束后2日内甲方必须完成检验,得出检验结论,经检验合格后,甲方于2日内一次性付款协议总额的80%;扣除20%质量保证金。三、质量保证:甲乙双方对于所使用的航设设备及航摄方案协商完成后,乙方所提供的影像和相关数据,应达到《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的执行标准,如提供的数据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执行标准为甲方重新获取数据,不得收取费用。视观察公司(甲方)与绘福公司(乙方)签订《航飞协议》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一、乙方承接甲方测区商河风电航测项目中航飞及数据采集部分,面积358平方公里,价格每平方公里700元,合同总价250000元;二、数据采集: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参考《GBT20257[2].2-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进行成图作业;三、付款方式:1、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5000元预付款;2、经检验合格后,甲方于2日内支付协议款总额的20%;3、待项目回款后,甲方于7日内支付至协议款总额的95%;4、剩余5%款项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2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尾款;四、质量保证:甲、乙双方对于所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摄影和相关数据,应达到上列相关的执行标准。如提供的数据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执行标准为甲方重新获取数据,不得收取费用。视观察公司(甲方)与绘福公司(乙方)就嘉善项目中矢量化数据采集、菏泽市1:500数字线画图DLG更新任务、庆云风电航测项目数据采集、胶州风电航测项目中航飞及数据采集、拉萨项目中矢量化数据采集分别签订《工程测量劳务合同书》,签订时间均载明为2017年10月1日。协议主要约定:一、测绘项目工期要求:2017年10月1日—2017年11月25日。二、测绘工程劳务费及支付方式:1、取费标准:(1)嘉善项目:价格为350元/平方公里,面积约156平方公里;(2)菏泽定陶项目:价格为3500元/平方公里,面积约62.77平方公里;(3)庆云项目:价格为600元/平方公里,面积约66平方公里;(4)胶州项目:价格为1200元/平方公里,面积约41平方公里;(5)拉萨项目:价格为350元/平方公里,面积约140平方公里(上列五项目测绘工程劳务费最终均以实际测绘工作成果量面积为准);2、支付方式:业主拨付项目款项后,甲方按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比例同比例支付给乙方测绘工程劳务费;工程测量成果经业主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单)且甲方收回全部工程款后5日内,付清乙方本项目工程测量劳务费的90%(最长时间为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单后贰年),剩余10%项目工程测量劳务费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合同约定工作成果验收合格结束满一年且甲方收回全部工程款后一次性结清;3、乙方需要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甲方义务:1、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提出技术要求;2、甲方保证工程测量劳务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四、乙方义务:(1)嘉善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卫片及原有数据进行影像纠正及矢量化作业;(2)菏泽定陶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进行数据采集作业;(3)庆云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参考《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进行成图作业;(4)胶州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使用无人机航飞,数据精度达到5000米作业要求;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要求参考《GBT20257[2].2-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示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进行成图作业,并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5)拉萨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卫片及原有数据进行影像纠正及矢量化作业;2、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要求并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电子地图成图标准进行成图作业,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五、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通知业主进行质检。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升级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六、乙方完成工程后,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依据,甲方依据工程结算和合同约定的劳务费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测绘劳务费;七、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时,工期相应顺延;2、乙方开展工作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工时,甲方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甲方迟延履行期间以应付而未付款额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八、乙方的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预计工程价款总额的20%;2、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违约金,每天的拖期损失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价款的1%计算,并承担拖期违约金100万元;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业主或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违约责任。绘福公司进行了测绘并制作了电子地图及矢量化作业图。绘福公司提交的电子地图及矢量化作业图显示涉案八个项目的实际工作量为:江西风电项目--58.283平方公里;河北阳原项目--66.657平方公里;商河风电项目--358.2平方公里;嘉善项目--172.97平方公里;菏泽定陶项目--62.77平方公里;庆云项目:66.22平方公里;胶州项目:40.42平方公里。诉讼中,绘福公司申请证人李某某出庭证明:李某某原为视观察公司员工,于2017年11月26日提出离职申请,但后续工作至2017年年底。涉案八个测绘项目除菏泽定陶项目由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对接外,其他项目均由其实际经手。八个项目的测绘数据均已收到,业主方已经验收并实际使用了上述数据,并不出具验收报告,亦未提出过数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胶州、拉萨、庆云、嘉善项目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测绘工作已经完成。视观察公司向绘福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双方就后续款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绘福公司诉至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涉案八份合同是否有效。绘福公司主张,其在从事本案测绘活动时未取得测绘资质,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涉案的八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视观察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为劳务合同,绘福公司主张的为劳务费,与测绘资质无关,且如果绘福公司没有资质进行了测绘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绘福公司的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收归国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绘福公司不具备测绘资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涉案八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八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二、绘福公司是否已经交付测绘成果及测绘成果质量是否合格。绘福公司主张,视观察公司将上述八个测区航测项目中的航飞及数据采集工作转包给绘福公司,后绘福公司按照视观察公司的测绘技术要求进行了数据采集作业,涉案测绘工作已经完成并已向视观察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并提交电子数据光盘、邮件往来、李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视观察公司辩称,绘福公司未按合同提交合格的数据成果:江西风电项目合同约定比例尺为1:5000,绘福公司按照1:2000进行数据测绘导致数据不能使用;河北阳原项目的测绘图存在221处错误,其提交的测绘成果业主没有采用;商河风电项目绘福公司提交的光盘中显示为商河道路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质量合格更无从谈起,业主也不会使用;拉萨项目,业主对绘福公司提交的资料质量不满意,且绘福公司亦未改正错误;胶州项目的测绘成果不合格,业主也没有使用;嘉善项目的数据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不能也没有使用;庆云项目委托采集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前,而非2017年11月15日,绘福公司提交的测绘资料不合格,改正错误用了10个月的时间,业主早已更换委托方并使用了别家的测绘资料,绘福公司提交的资料,业主未使用;绘福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才向视观察公司提交定陶项目采集的数据,由于数据中没有高程注记和道路注记且漏测地物,业主没有采用。一审法院认为,诉讼中,视观察公司未提出其未收到涉案八个项目的数据及作业图的相应抗辩,结合绘福公司提交了涉案八个项目的电子地图、李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张乃福、李某某的邮件往来等证据,可以认定绘福公司已将相应数据及电子图向李某某或业主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付,故对绘福公司已交付涉案八个项目的作业成果予以确认。针对视观察公司关于绘福公司交付的作业成果不合格,业主未使用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绘福公司提交的电子图中包含江西风电项目1:5000及1:2000电子图、商河风电项目东区、西区电子图;所有作业成果均由绘福公司于2017年予以完成并交付;双方合同约定如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绘福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亦为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到达质量要求,视观察公司未提交其要求绘福公司对测绘成果进行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应证据,亦未提交在合理的质量异议期直至本案诉讼前曾向绘福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的相应证据,故一审法院视为绘福公司向视观察公司交付的数据成果均为合格成果。并且,涉案八个项目系自2017年初至2017年底陆续签订合同并完成测绘成果,如存在视观察公司所辩称的所有成果均为不合格,业主均未使用的情况,双方不会多次建立合同关系。综上,视观察公司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且有悖常理,不予采纳。三、视观察公司已支付涉案合同测绘劳务费的数额。对于视观察公司向绘福公司支付的125000元,双方无争议,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支付款项为2017年8月11日的付款82222.5元、2017年12月15日的付款10000元。视观察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8月11日的付款82222.5元、2017年12月15日的付款10000元为支付绘福公司的涉案八个合同的测绘服务费,并提交付款单予以证实。绘福公司认为,2017年8月11日,视观察公司支付的82222.5元的款项,是视观察公司委托绘福公司代开发票,绘福公司在扣除税点后支付给了视观察公司的员工张某某、孙某,并提交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绘福公司、视观察公司双方未就82222.5元的款项用途作出约定,且绘福公司关于代开发票的主张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故对绘福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确认82222.5元为视观察公司向绘福公司支付的劳务费。视观察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的付款10000元,绘福公司主张为双方济宁项目的测绘服务费,与涉案八个合同无关。庭审中,李某某作证称绘福公司、视观察公司除涉案八个项目外还有济宁项目。绘福公司提交的张乃福与崔洪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绘福公司确为视观察公司提供过济宁项目的测绘服务,且同时由视观察公司向绘福公司支付10000元。由此,可以确定该10000元为视观察公司支付绘福公司济宁项目的款项,而非本案所涉八个合同项目的款项。综上,一审法院确认视观察公司已支付绘福公司涉案合同项目测绘劳务费207222.5元。四、绘福公司诉请的测绘服务费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绘福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的测绘工作成果已经交付,且视观察公司并未提出过质量异议,其应当支付测绘服务费。视观察公司认为,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质量亦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亦未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不应当支付测绘服务费。绘福公司、视观察公司认为,双方虽在部分合同中约定,绘福公司应当通知视观察公司验收,视观察公司通知业主进行质检,测量成果经业主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单且视观察公司收回全部工程款后5日内向绘福公司支付测量劳务费的90%款项,但合同所约定的进行验收及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单的主体均为业主方,绘福公司、视观察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无法确定案外人的义务并对案外人产生约束力。在测绘数据已经交付使用,且在合理的期间内视观察公司未提出明确的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绘福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视为合格。因绘福公司不具有要求案外人即业主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及督促业主方及时向视观察公司支付测绘款项的权利,故依据该约定作为视观察公司向绘福公司付款的条件,确系对绘福公司一方显失公平。因绘福公司已向视观察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且绘福公司业已证明其实际测绘工作成果面积,故一审法院认定视观察公司应向绘福公司支付至江西项目、河北阳原项目测绘劳务费的80%;商河项目测绘劳务费的95%;其他项目测绘劳务费的90%。 一审法院认为,绘福公司为视观察公司提供了测绘服务,且已将工作成果交付,视观察公司未向绘福公司明确提出过质量异议,故视观察公司应向绘福公司支付相应测绘费用。视观察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交质量鉴定申请,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准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测绘劳务费最终以实际测绘工作成果量面积为准,而绘福公司向视观察公司提供的数据实测面积除河北阳原项目(66.657平方公里)、胶州项目(40.42平方公里)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外,其他项目实测面积均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故一审法院认定河北阳原项目按照66.657平方公里、胶州项目按照40.42平方公里计算测绘劳务费;对于其他项目,绘福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计算测绘劳务费,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予以准许。经计算,八份合同共计价款总额为908828元,现绘福公司主张视观察公司应支付至江西项目、河北阳原项目测绘劳务费的80%;商河项目测绘劳务费的95%;其他项目测绘劳务费的90%,扣除视观察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207222.5元,确定视观察公司中应向绘福公司支付测绘劳务费598391.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视观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绘福公司支付测绘服务费598391.3元;二、驳回绘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8元,减半收取5309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共计9429元,由绘福公司负担1153元,视观察公司负担827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绘福公司提交书面证言两份。视观察公司经质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且证言内容与事实不符。 视观察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绘福公司提交的两份书面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1.一审中绘福公司提交了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28236号公证书,视观察公司经质证,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公证书证实,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绘福公司陆续将庆云、胶州、江西、商河项目测绘结果电子邮件发送给视观察公司的李某某,李某某又转发他人。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某出庭作证陈述:八个项目的测绘数据已经收到,其中菏泽定陶的是发给我一部分,后期是优盘拷贝到视观察公司。我都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全部发给业主了。我知道的包括和业主沟通,这八个项目不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没有出具过验收报告,都直接投入使用。 2.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某对于82222.5元陈述,该笔款项是我联系的绘福公司,需要代开发票,属于员工效益工资。 绘福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证实,该款项扣除税款后支付给了视观察公司的员工张某某、孙某。 李某某认可,其与张某某系夫妻。 3.一审中视观察公司提交了案外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对视观察公司的《关于嘉善天然气指挥控制中心项目软件平台开发进度滞后的催告函》,主张该函部分内容证实绘福公司从事的嘉善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 该函中提到的有关本案的内容表述为:目前系统中仍存在诸多严重问题,包括(且不限于)整体系统架构不合理,系统运行缓慢,界面混乱,人机交互不协调,系统拓展性差等。尤其是本工程中的天然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目前业主单位根本无法使用,处于瘫痪状态,完全不满足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承诺的相关要求。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管线信息混乱,载入缓慢,完全不能反映现场实际信息,大范围出现错误的管线信息(如管线在道路中央,建筑物下,偏离参照物不符合实际,地面高程大量错误等情况);前期约定的大部分功能缺失(如爆管分析、多种数据格式导入功能、项目工程数据接入及进展展示功能等);工商业用户信息展示及数据分析功能完全达不到前期约定要求,完全不能适应操作,根本无法进行实际应用。 绘福公司认为,视观察公司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将该函通知绘福公司,故对该函不予认可。 4.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视观察公司认可,拉萨项目的合同是收到测绘结果后双方补签的。 5.视观察公司对绘福公司当庭出示的,绘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福与视观察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洪涛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认可。该聊天记录显示,张乃福通过微信向崔洪涛发送了视观察项目汇总、定陶数据处理协议、嘉善电子地图数据处理协议、胶州风电数据处理协议、拉萨电子地图数据处理协议、庆云风电数据处理协议。视观察公司认为,数据处理协议不代表是合同协议。 6.二审中视观察公司认可,视观察公司收到测绘项目数据后,就质量问题口头向绘福公司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视观察公司亦认可,没有反驳证据证实本案8个项目的实际工作量。 本院另查明的事实有一审庭前会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关于嘉善天然气指挥控制中心项目软件平台开发进度滞后的催告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8元,由济南绘福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56元,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孙潇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高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红杰
判决日期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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