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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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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齐士巨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681刑初399号         判决日期:2019-07-18         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9〕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丽、齐士巨、齐燕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丽、齐士巨、齐燕及被告人宋丽的辩护人郝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丽、齐士巨自2007年以来,从他人处购进白色药瓶装的胶囊、塑料袋装的粉剂,自行联系他人印刷制作“咳喘灵胶囊”、“特效喘力康”、“风湿镇痛胶囊”、“气管炎灵”等药品标签及包装盒、药品说明书、宣传单,购买日期章,通过登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在装有胶囊的空白瓶、袋装粉剂外包装上贴标签、印生产日期等方式生产“咳喘灵胶囊”、“特效喘力康”、“风湿镇痛胶囊”、“气管炎灵”等药品,并通过快递发货的方式向全国各地病患者销售上述药品。 被告人宋丽、齐士巨于2007年至2018年间,先后向徐某、袁某、施某、温云球等103名患者销售“咳喘灵胶囊”、“特效喘力康”、“风湿镇痛胶囊”、“气管炎灵”等药品;其中已查证向袁某、温云球、郑华庭、周锦康等50名患者销售药品计人民币18242元。被告人齐燕明知宋丽、齐士巨二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于2018年初至案发期间,帮助宋丽、齐士巨在北京市邮政局丰台支局收取病患者汇款并将购药款及购药信息转给宋丽,再由宋丽、齐士巨生产、销售药品。 2018年12月27日,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献县宋丽、齐士巨住处及仓库内查获并扣押已生产包装完毕的“咳喘灵胶囊”7瓶、“特效喘力康胶囊”6瓶、“气管炎灵”粉剂290袋;未贴标包装的胶囊类假药2188瓶,气管炎灵粉剂480袋。经核算,上述假药价值人民币24566元。 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涉案标示“气管炎胶囊”、“特效喘力康胶囊”字样等产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生产或进口,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宋丽、齐士巨于2018年12月27日,在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齐燕于2019年1月4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宋丽、齐士巨、齐燕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宋丽、齐士巨、齐燕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82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丽、齐士巨、齐燕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齐健、齐伟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徐某、袁某、施某等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于某甲、于某乙、黄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咳喘灵胶囊”、“特效喘力康胶囊”、“气管炎灵”药品及被害人提供的药品、宣传单等物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支付宝数据光盘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快递资料及被告人宋丽、齐士巨、齐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宋丽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被告人齐士巨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被告人齐燕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齐燕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被告人宋丽、齐士巨、齐燕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24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咳喘灵胶囊”、“特效喘力康胶囊”等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合议庭
审判员王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晓霞
判决日期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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