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曹培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2802民初5021号
判决日期:2019-07-18
法院: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曹培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未偿还,被申请人张翠与曹培忠是夫妻关系也应承担还款义务而未还款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本院查封二被申请人坐落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社区七组(原土产公司原内)2幢2-102号的房地产及查封冻结曹培忠所持公司的股权和冻结二被申请人所有银行账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曹培忠、张翠坐落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社区七组(原土产公司院内)2幢2-102号的房产一栋(证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0005635号、不动产单元号:422802001030GB00030F00020004、房屋建筑面积:119.68m2)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曹培忠在利川市天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50%、在利川市壹加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权75%、在利川市力拓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25%予以查封、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曹培忠、张翠所有银行账户(以1666.7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易畅
判决日期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