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民初1448号之四
判决日期:2019-07-18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南京上海路营业部)因与被告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银河证券南京上海路营业部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294元,减半收取6231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8147元,由银河证券南京上海路营业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黄伟峰
审判员程俊杰
审判员陈海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喆
书记员唐姮鑫
判决日期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