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军与沈阳马关桥实业总公司、沈阳东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103民初5509号
判决日期:2019-07-17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军与被告沈阳马关桥实业总公司、沈阳东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继忠、闫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雍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史秋卓、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军变更诉讼请求,于2019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武军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雍力
人民陪审员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张玉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岳
书记员刘阳
判决日期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