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东营市广播电视台> 东营市广播电视台裁判文书详情
东营市广播电视台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11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教连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城南一路260号
简介: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宣传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宣传和文艺创作、生产和播出;统筹管理运营市级广播电视系统国有资产,并负责保值增值;研究和推进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制订并实施市级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经营发展规划和市场经营战略;开展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开展市级广播电视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建设维护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负责中央和省、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转播。
展开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民初388号         判决日期:2019-07-17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著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明、李伟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音著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2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1500元,以上共计209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音著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内、国际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国家赋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原告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根据原告与李杰、乔方、傅庚辰、陆柱国、徐沛东等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有权对涉案的10首音乐作品《红旗飘飘》、《映山红》、《我像雪花天上来》、《情深谊长》、《长鼓敲起来》、《芦花》、《难忘今宵》、《快乐阳光》、《新年快乐》、《因为爱情》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被告在未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使用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作品,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作者的广播权益。 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虽然原告与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但是签订时间都较早,均没有续签记录,涉案词曲作者在诉讼时是否还有授权无法确定。2.被告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使用涉案歌曲没有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也没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构成对涉案歌曲词曲作者广播权的侵害。东营市广播电视台播放的涉案歌曲《红旗飘飘》、《映山红》等系列红色歌曲是在“唱支山歌给党听庆七一主题歌会”中应中共东营市委宣传部、中共东营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要求播放的,是为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东营市广播电视台没有侵权故意。3.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受到的损失,东营市广播电视台是全额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公益性质的单位,广告收入主要来源于自己制作的节目,广告收入低,结合其他生效判决,音著协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4.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一直有意向与音著协协商解决广播权的问题,共同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音著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894号公证书1份。证明目的:被告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侵犯了涉案歌曲词曲作者的广播权。 证据二:涉案10首歌曲的出版物:书籍《新编中国声乐作品选第六、七、八、九集【简谱版】》、CD《流淌的歌声真情依旧第十六集》、书籍《好歌天天唱》、CD《流淌的歌声真情依旧2》、CD《流淌的歌声真情依旧3》、书籍《音乐(简谱)》、CD《好春天》、书籍《给力K歌达人》。证明目的:涉案10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分别为:《红旗飘飘》曲作者:李杰、词作者:乔方;《映山红》曲作者:傅庚辰、词作者:陆柱国;《我像雪花天上来》曲作者:徐沛东、词作者:晓光;《情深谊长》曲作者:臧东升、词作者:王印泉;《长鼓敲起来》曲作者:金凤浩、词作者:李洁思、《芦花》曲作者:印青、词作者:贺东久;《难忘今宵》曲作者:王酩、词作者:乔羽;《快乐阳光》曲作者:晓丹、词作者:李幼容;《新年快乐》曲作者:沈丹、词作者:徐天;《因为爱情》曲作者、词作者:柯肇雷(笔名:小柯) 证据三:《音乐著作权合同》及继承证明等。证明目的:依据原告与涉案歌曲词曲作者及臧东升的继承人臧蔓宁、王印泉的继承人王晓婷、王酩的继承人王香珠签订的合同,原告有权就涉案10首歌曲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四:公证费3000元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5000元发票、交通费525元(单程,回程费用尚未发生,主张高速费100元)、住宿餐饮费754元发票等。证明目的: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歌曲均系免费表演,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没有侵害涉案歌曲词曲作者的广播权,此外,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也没有侵犯广播权的故意。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证实涉案歌曲均已发表。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能确定,虽然原告与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但是签订时间都较早,均没有续签记录,涉案词曲作者在诉讼时是否还有授权无法确定。证据四中对公证费真实性没有异议,律师费应提供付款凭证,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广播权,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音著协官方网站2019年6月5日公布的协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起维权的情况公示打印件1份,证明目的:结合其他地市法院判决情况,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过高。 原告音著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公示打印件显示的诉讼情况很多,赔偿数额相差很大,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 本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音著协提交的证据。1.被告认可证据一的真实性,但是引用著作权法中“免费表演权”的规定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该案原告主张的是广播权,与表演权无关,被告异议不成立,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被告对证据二无异议,予以采信;3.原告与涉案10首歌曲词曲作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及声明、委托书等均为原件,能够证明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管理权,予以采信;4.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公证费、差旅费发票能够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原告据此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一并作出认定。 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提交的证据为网络打印件,而且仅是对音著协与其他地市电视台诉讼情况的公示,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音著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书籍《新编中国声乐作品选第六、七、八、九集【简谱版】》中,歌曲《红旗飘飘》曲作者为李杰、词作者为乔方;CD《流淌的歌声真情依旧第十六集》中,歌曲《映山红》曲作者为傅庚辰、词作者为陆柱国;书籍《好歌天天唱》中,歌曲《我像雪花天上来》曲作者为徐沛东、词作者为晓光;CD《流淌的歌声真情依旧2》中,歌曲《情深谊长》曲作者为臧东升、词作者为王印泉,歌曲《长鼓敲起来》曲作为金凤浩、词作者为李洁思,歌曲《芦花》曲作者为印青、词作者为贺东久;CD《流淌的歌声真情依旧3》中,歌曲《难忘今宵》曲作者为王酩、词作者为乔羽;书籍《音乐(简谱)》中,歌曲《快乐阳光》曲作者为晓丹、词作者为李幼容;CD《好春天》中,歌曲《新年快乐》曲作者为沈丹、词作者为徐天;书籍《给力K歌达人》中,歌曲《因为爱情》的词曲作者为柯肇雷(笔名:小柯)。上述10首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包含三位作者的继承人)分别与音著协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约定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广播权等授权音著协管理,并授权音著协可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东营市广播电视台是东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其播出的《“谁与争锋”争霸赛》等电视节目中,使用了上述10首涉案歌曲。原告音著协通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被告网站中涉案音乐作品的点击播放过程进行了公证。庭审中原告提交公证费3000元发票1张、律师费5000元发票1张、汽油发票2张合计425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1张100元(回程发票尚未能领取),餐饮费发票1张116元,住宿费发票1张638元。经查,原告在本院受理的(2017)鲁05民初328号音著协诉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件中,已提交过(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894号公证书,并被本院采信,判决东营市广播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对公证费作出了赔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7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3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3700元,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负担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孙国臻 人民陪审员卢守礼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建梅 书记员陈琼如
判决日期
2019-07-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