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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722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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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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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帝滢、葛瑞、孟峰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102刑初509号         判决日期:2019-07-17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帝滢、葛瑞、孟峰、林康鑫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帝滢及辩护人徐承辉、被告人葛瑞、被告人孟峰及辩护人孟斌、被告人林康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帝滢因其使用的被害人何某名下银行卡内钱被人转走,怀疑是被害人何某所为,于2018年8月21日22时许,纠集李某、曹贵彬(均另案处理),李某纠集被告人葛瑞、孟峰、林康鑫等人及于某、黄官栩、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闽D×××××小车、于某驾驶车牌号为闽K×××××的小车在福州市鼓楼区天网网吧门口附近将被害人何某强行带至福州市仓山区、义序机场附近等地对其多次殴打,后于8月22日2时许才将被害人何某放走。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葛瑞、徐帝滢、孟峰、林康鑫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帝滢、葛瑞、孟峰、林康鑫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帝滢、葛瑞、孟峰、林康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帝滢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葛瑞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孟峰、林康鑫有期徒刑八个月。提请本院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提交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何某陈述,被告人徐帝滢、葛瑞、孟峰、林康鑫和同案人李某、曹贵彬、于某供述与辩解,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辨认和同案犯间相互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帝滢、葛瑞、孟峰、林康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徐帝滢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帝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峰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徐帝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葛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孟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四、被告人林康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合议庭
审判员毛岚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海英 书记员周钰
判决日期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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