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凡庆周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6民初572号
判决日期:2019-07-16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庆周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凡庆周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凡庆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凡庆周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家云
审判员黑长保
审判员傅顺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戴艳蕾
判决日期
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