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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坚
联系方式:15801696688
注册时间:2012-08-24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6A室
简介:
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的设计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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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与国京正点(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18220号         判决日期:2019-07-16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与被告国京正点(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政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亮、李进仓,被告国京正点(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移动政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708743.20元;2.判令被告根据协议约定每日按所欠服务费的3‰,向原告支付自欠费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明细详见费用明细表);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有《移动云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被告自2015年9月正式使用原告的移动云业务,但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被告曾在2016年11月向原告出具《延期付费说明》,表明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费用支付延迟,并提供了付款计划。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在2017年3月30日支付了80000元,剩余服务费未再支付。原告于2017年5月向被告出具了《欠费催缴通知》,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关停移动云业务,终止向被告提供服务。被告使用原告移动云业务的期间为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产生的服务费总额为788743.2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8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80000元支付的是本金,是支付的2015年9月以及10月的服务费用,被告仍拖欠的服务费金额为708743.20元。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乙方除要求甲方补缴外,还有权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因此,被告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外,还应按照所欠费用的3‰支付相应违约金。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因自身原因长期拖欠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原告造成了不利影响和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国京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减少收取的服务费,具体表现为在使用高峰期时出现时断时续或较长时间断开的情况,原告的客服人员不能及时到达予以排除,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经营。二、我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予以调减,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超过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超过企业平均利润率水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国京公司在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但是无法说明支付为具体哪个月份的服务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0日,国京公司作为甲方,移动政企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移动云业务合作协议书》,在该协议书封面甲方信息中显示:“甲方:国京正点(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泉……电话:136XXXXXXXX”,双方约定就甲方使用乙方移动云业务达成服务协议,约定移动云基础业务和移动云资源产品计费规定:(1)甲方开通移动云基础业务,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开通云资源产品的,乙方将根据甲方在移动云官方网站实际订购的移动云资源产品情况,按照附件二:移动云产品资费表约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2)甲方已在移动云网站订购附件三:平台资源订购表列明的相关资源产品,乙方承诺将执行附件三约定的折扣价格标准,向甲方收取上述资源产品的费用;(3)如乙方在移动云官网站推出了本协议附件二、附件三之外的资源产品,且已被甲方订购的,乙方将根据订购页面展示价格标准收取费用,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费用以乙方根据甲方订购资源产品的类别、使用时间、流量等进行计费出账,费用结算以自然月为一计费周期。服务费用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他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每计费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周期服务费用账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指定联系人及指定邮箱,甲方在收到乙方该周期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每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该结算周期总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乙方除要求甲方补缴外,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按所欠费每日加收的3‰的违约金。如甲方超过约定期限90日未结清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约定协议甲方“联系人:王飞、电子邮箱:xxxxxx@gkbingo.com”,乙方“联系人:耿鑫,电子邮箱:xxxxx@chinamobile.com”。该协议后附有附件一《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二《移动云产品资费表》,附件三《平台资源订购表》。 2016年11月28日,国京公司向移动政企分公司出具《延期付费说明》,载明:“我司‘国京正点(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香港国京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我司国内机构今年预算已用完,外管等部门对于我司结汇业务要求较严,无法及时接受国京控股的港币汇款和结汇,而贵公司不能接受国京控股的港币汇款。对于移动云费用,我司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合计使用费用为479987.54元,由于国京正点公司一次结汇额度较小,预计春节前支付30%,2017年3月底前支付30%,开2017年4月全部支付完成……”。2017年3月30日,国京公司向移动政企分公司支付80000元。 另查,一、庭审中,移动政企分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显示2016年11月28日,移动政企分公司工作人员向电子邮箱号为“xxx@guokinghk.com”进行邮件沟通确认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账单费用,后移动政企分公司工作人员又于2017年6月29日向电子邮箱号为“liq@guokinghk.com”发送邮件,告知国京公司自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仍拖欠的费用金额以及关停国京公司移动云业务的事宜,证明国京公司对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账单认可,及因国京公司拖欠费用,国京公司将被关停移动云业务。国京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电子邮箱,但上述证据所显示电子邮箱并非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邮箱,故不认可关联性。 二、庭审中,移动政企分公司提交微信截图,其中显示微信号为“×××”所关联的电话号为“136XXXXXXXX”,证明移动政企分公司在2017年2月至6月期间向国京公司进行催款。国京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李泉并非其公司法人,签订合同时是否为公司法人不清楚,国京公司并未有李泉这个人。 三、庭审中,移动政企分公司提交欠费催缴通知以及快递单照片,证明2017年5月25日移动政企分公司向国京公司发出《欠费催缴通知》。国京公司称其并未收到上述文件。 再查,2015年5月11日,国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泉变更为张祥,李泉自上述日期开始至庭审终结前为国京公司总经理并任该公司董事。另,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国京公司邮寄开庭传票,其收件人签名亦为李泉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国京正点(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服务费708743.20元。 二、驳回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负担9689元(已交纳),由国京正点(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澜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洁
判决日期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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