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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73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明本
联系方式:0776-2699611
注册时间:1996-04-01
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城北二路21号
简介:
水利水电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公路桥涵及隧道工程、送变电工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建材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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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银与韦武、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1022民初758号         判决日期:2019-07-15         法院:田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银与被告韦武、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武、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文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份至2016年8月份,原告等人受被告韦武雇请到广西田东县江城镇的“古榕河江城镇防洪治理”项目工程一标段做工,从事江城镇古榕河河堤坝的装模灌浆工作。该工程项目系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承建,被告韦武从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承包得该工程后,雇请原告等人去做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由原告等人做河堤坝的装模灌浆工作,完工后建成的河堤坝墙按33元/立方米计算工钱,河堤坝的基础按26元/立方米计算工钱,并约定做完工后付清全部工钱。口头达成协议后,原告等人就到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韦武只给予伙食费。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双方于2016年11月19日在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进行了结算,两被告当时支付原告等人10万元的工钱,余下的15000工钱由被告韦武写下欠条(被告在写欠条月份时少写一个1,欠条时间错写为2016年1月19日),限于2017年付清全部工钱。2017年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一直没有付款。2018年元旦后,原告打电话给两被告问要工钱,但两被告一直拒绝给付工钱。由于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 被告韦武、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未做答辩。 原告李文银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情况;2、《欠条》,证明被告韦武写欠条承认欠原告工钱15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还清的事实;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个人信息,主体适格的事实。被告韦武、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未做答辩未出庭应诉、未提交证据,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文银与被告韦武素有交往。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韦武承接田东县江城镇“古榕河防洪治理”项目河堤坝的装模灌浆工作,因施工需要,被告韦武雇请了原告等人到工地进行施工作业。双方口头约定,施工期间被告仅需支付原告等人伙食费,施工结束后按工程量计付劳务费。2016年11月19日原告等人与被告韦武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韦武当场向原告等人支付了劳务费10万元,但尚有15000元未能支付。为此,被告韦武向原告李文银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李文银劳务费15000元,并限于2017年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韦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文银支付劳务费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文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韦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7)
合议庭
审判员龙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海东
判决日期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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