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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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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3民终2124号         判决日期:2019-07-11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超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1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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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张超英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2017年12月30日从我齐鲁医保卡转走的27955.96元补充医疗保险返还到我账号为62×××47的齐鲁医保卡上;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打印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对账单,并加盖有效公章。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是错误的,退休人员不适用此法。被上诉人剥夺了我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我的齐鲁医保卡结余27955.96元作为我的职工医疗收入于2017年12月31日转入其社保卡中,此结论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张超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补充医疗保险27955.96元;2、判决被告打印原告的齐鲁石化医保卡和社保卡医保收入对账单,并加盖有效公章;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补充医疗保险27955.96元,实为其2017年12月30日的医疗证结余,该款作为原告的职工医疗收入于2017年12月31日转入其社保账户中。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要求被告打印原告的齐鲁石化医保卡和社保卡医保收入对账单,并加盖有效公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超英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苏坤明 审判员苏晓宇 审判员孙德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汪燕飞 书记员荆惠苒
判决日期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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