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朗气体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宁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1204执1966号
判决日期:2019-07-11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朗气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宁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5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泰州宁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前给付安徽天朗气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72992.6元。因泰州宁泰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M×××××的小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如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泰州市××区白米镇××组的房屋(所有权号为泰房权证姜堰字第××号)及设备设施、原材料,上述财产本院正在另案处置中,如有余值本院将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州市××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3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知其可申请“执行无忧”悬赏执行保险,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
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7)苏1204民初5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孙剑
审判员高峰
代理审判员刘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林
判决日期
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