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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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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盼锁与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冀0627行初21号         判决日期:2019-07-10         法院: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盼锁诉被告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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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1日下午19时许,遇两名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身穿警服的人将我拦截带至警务站,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后,被告出具了处罚决定书。我认为决定书程序及形式均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曲公交公交决字【2018】第130634-26001354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 被告曲阳县公安局辩称,违法行为人陈盼锁于2018年12月1日19时05分被查获处罚。2019年1月10日向曲阳县公安局申请复议,2019年3月9日曲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直接送到陈盼锁本人。原告陈盼锁于2019年5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复议决定书告知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示的证据有:1、2018年12月1日19时15分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39毫克/100毫升;2、询问笔录;3、保定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证书编号:03250773);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回执;7、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8、个人电子档案;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机动车行驶证;12、公安决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三位执法人员执法证;14、2019年1月7日复议申请书;15、2019年1月10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16、复议答辩书;17、复议决定书;18、原告在复议决定书上的收到签字;19、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盼锁不服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曲公交公交决字【2018】第130634-26001354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曲阳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且曲阳县公安局已于2019年3月9日作出曲公复字【2019】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附有向原告送达的情况说明。但原告否认收到曲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的签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盼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田同勇 人民陪审员刘玉录 人民陪审员马浩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党军红
判决日期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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