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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邓浩文
联系方式:0379-63310991
注册时间:2010-05-26
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与九都路交叉口东南角中成九都城9-10幢16层1601号
简介:
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并从事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的日常维护、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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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305民初1990号         判决日期:2019-07-10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诉被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泉物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娇、吴茹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慧泉物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日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BA32_AG18_000071”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10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总价48000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亦做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3个月的电梯维护保养义务。现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但被告欠原告维保费12000元至今未付,我方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慧泉物业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原告日立电梯(乙方)与被告慧泉物业(甲方)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BA32_AG18_000071)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保养电梯数量10台(400元/台/月),价款合计48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12个月,付款方式为甲方每半年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半年维保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该款项费用24000元,全年两次,(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服务类发票后付款),关于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每延误一日须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另查明,2018年11月12日,原告日立公司向被告慧泉物业发出《对账催款函》一份,显示编号为BA32_AG18_000071的合同项下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欠款金额8000元,被告慧泉物业在该函上加盖了公章对账款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日立公司称为被告慧泉物业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至2018年12月31日,并提交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20份予以佐证,故此,被告慧泉物业实际欠款金额为12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支付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刘朋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闫帅辉
判决日期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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