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杰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527号
判决日期:2014-09-0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荣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松劳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刘荣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何万阳
审判员蔡雪燕
审判员许炎兴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黄延彰(兼)
判决日期
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