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4民辖终168号
判决日期:2019-07-10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珠海公司)、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84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受理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公司、三鑫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中城投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城投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地以及中城建珠海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中城投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城投公司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中城投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仍以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管文超
审判员刘秋萍
审判员陈海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徐宇
判决日期
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