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海、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07民辖终69号
判决日期:2019-07-09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建海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103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建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履行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集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103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富生
审判员李青
审判员卢琳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齐蕙
判决日期
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