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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旭
联系方式:0354-3982342
注册时间:1998-06-10
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6号
简介:
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喷泉、雕塑、假山、园路、广场铺装、给排水、围栏、园林小品的施工;园林设施设备安装;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生产及销售;造林绿化。林业工程设计、施工、养护,植被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市政公用工程;农林产品的研究开发;文化旅游开发;土地整理;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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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海、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07民辖终69号         判决日期:2019-07-09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建海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103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建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履行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集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103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富生 审判员李青 审判员卢琳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齐蕙
判决日期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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