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销售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102民初3664号
判决日期:2019-07-08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销售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餐费21783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6年,被告多次安排人员到原告饭店就餐,并在原告制作的结账单、预结单签字确认餐费数额。被告支付了部分餐费,尚欠餐费21783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被告安排人员就餐并签单,应当提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签单协议和被告的派餐单,其主张的原告单方制作的结算单中并没有加盖被告的印章,或者被告授权的人员签字,其结账单中的个人签名并不足以证实系被告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公司缺乏事实根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14日,被告多次安排单位员工到原告处用餐,并在原告制作的小江南食府预结单上签字确认餐饮费金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对账,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的小江南食府预结单24张无异议,认可欠原告餐饮费21783元未付。截止2019年6月28日,双方均认可原、被告之间除本案债务外,无其他招待费用债务,但对付款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小江南食府预结单、申请书、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餐饮费21783元。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销售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兰雪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丁鸽子
判决日期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