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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方式:13039366786
注册时间:2005-09-07
公司地址:吉林省洮南市育英西路居徍帅府门市楼第7幢西数第2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门窗制作;无梁、柱、自拱屋顶制作、机械设备;道路、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工程建筑;建筑装饰;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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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钢与杨冬、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881民初802号         判决日期:2019-07-08         法院: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钢诉被告杨冬、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被告杨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王强,被告恒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宽、被告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冬给付工程款39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2、要求杨冬返还工程保证金6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3、要求恒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要求市政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5、要求杨冬、恒达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9日杨冬以恒达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市政发包的“2017年白城洮南老工业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六标段)”工程,杨冬于2018年5月21日以个人名义与李钢签订了“住宅小区改造合同书”,杨冬将上述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了李钢,实际施工过程中,杨冬未按照月计量给付工程款,导致李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施工,2018年8月初李钢停止施工,经与杨东核算,杨冬欠李钢45万元(其中工程款39万元、工程保证金6万元、合计45万元),对于剩余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杨冬一直没有返还,李钢多次找到杨冬协商未果。李钢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杨冬辩称:1、李钢与杨冬之间的案涉合同关系客观存在。李钢与杨冬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住宅小区改造合同书”,案涉工程杨冬承包于恒达公司;2、李钢主张杨冬给付的3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其理论构成没有依据,更谈不上实际给付;3、李钢主张杨冬返还6万元工程保证金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李钢违约撤场,双方就李钢违约事宜,已完工程如何结算尚未达成协议,保证金应在工程完工后,与工程款一并结算,多退少补;4、合同履行过程中,李钢形象完成工程造价为18万余元,而非杨冬出具欠条体现的33万元;5、合同履行过程中,杨冬预付工程款112000.00元,最终结算时应予扣除。综上,李钢违约撤场致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就李钢撤场前已完工程尚未结算,杨冬为李钢出具的所谓欠条(包括保证金收据),均不能作为杨冬欠付李钢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凭证。故应依法驳回李刚的诉讼请求。 恒达公司辩称:与杨冬答辩意见相同。 市政辩称:1、市政与恒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市政也没有允许恒达公司对外分包该工程。市政不是李钢所签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向李钢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李钢诉求的不是农民工工资款,市政作为工程的立项方,不承担向李钢付款的义务;3、本案工程对于增项、减项及质量均没有验收结算,工程款的数额尚不清;4、案涉工程是洮南市人民政府借用市政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现在市政已划归洮南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前期的案涉工程款项是洮南市住建局支付给恒达公司的,恒达公司已经将发票开至洮南市住建局的名下,市政在本案中没有责任。综上,请求驳回李钢对市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日发包人市政与承包人恒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按该合同约定市政将“2017白城洮南老工业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六标段)”(即案涉工程)承包给恒达公司施工建设,但该合同未约定恒达公司可以转包等相关事宜。2018年5月21日恒达公司赵立军与杨冬签订“住宅小区改造合同书”,恒达公司将“白城洮南老工业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转包给杨冬施工建设,但该合同亦未约定杨冬可以转包等相关事宜。2018年5月21日杨冬与李钢签订“住宅小区改造合同书”,杨冬将“白城洮南老工业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转包给李钢施工建设。该合同签订后,李钢按该合同约定施工建设案涉工程,但2018年8月初李钢中途停止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关于已完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杨冬于2018年8月9日给李钢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条甲方:杨冬×××乙方:李钢1、甲甲方欠乙方洮南老工业区(第六标段)(5月25日-8月9日)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00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洮南市住建局第一次拨款给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于2018年8月10日去律师事务所签正式的合同(欠条及约定协议)空口无凭,特立此据甲方:杨冬乙方:日期:2018年8月9日”。此前,杨冬于2018年5月21日、8月5日、8月9日分别给李刚出具收据1张、“欠条”2张、“协议”1份,内容分别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上款系洮南小区改造工程保证金领收人:杨冬2018年5月21日”、“甲方:杨冬乙方:李钢甲方欠乙方人民币陆万元整(大写)人民币60000元整约定偿还时间:2018年8月9日……欠条出据时间:2018年8月5日”、“甲方:杨冬乙方:甲方欠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大写)人民币50000元整(小写)约定偿还时间:2018年8月13日……欠条出据时间:2018年8月5日”、“甲方:杨冬乙方:李钢甲乙双方约定于2018年8月9日还款的陆万元人民币,甲方承诺在宏福公寓小区完成水稳时一次性付清(最晚不得超过2018年8月17日)空口无凭,特立此据甲方:杨冬乙方:李钢日起:2018年8月9日”。 另查明,恒达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杨冬、李钢均不具有建筑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吉林省建设公司中标通知书1份、合同协议书1份(市政与恒达公司签订)、工程延期证明1份、住宅小区改造合同书1份(李钢与杨冬签订)、收据1张、协议一张、欠条3张、李钢与杨冬之间的通话录音光碟1盘、2017年白城洮南老旧工业区小区改造工程现场变更确认单5组、证人穆某(出庭)证言、证人刘某(出庭)证言、证人宫某(出庭)证言、住宅小区改造合同书1份(恒达公司赵立军与杨冬签订)、住宅小区改造合同书(杨冬与李钢签订)、白城洮南老工业区住宅小区改造工程李钢施工工程量确认单2份、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7张、工程图纸2张、2018年8月1日收据2张、2018年8月14日收据1张、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工伤保险预交金单据1张、洮南六标试验明细(截止2018、10、14)1张、李钢及李钢技术员穆墙的录音光碟1盘、证人李某(出庭)证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份、洮南市主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恒达公司转账的转账单2张、洮南市主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1份等证据。 上述证据,李钢、杨冬、恒达公司、市政对其中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及证人身份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李钢的诉讼请求和杨冬、恒达公司、市政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杨冬应否给付李钢工程款39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杨冬应否返还工程保证金6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恒达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保证金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钢工程款280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杨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钢保证金60000.00元; 三、被告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保证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原告负担1650.00元,被告杨冬、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6400.00元。诉讼保全费2770.00元,原告负担550.00元,被告杨冬、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2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卢伟光 人民陪审员张维藩 人民陪审员刘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铎
判决日期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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